近日,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葛某诉江苏某医院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
原告葛某诉称:2020年7月1日,葛某去被告江苏某医院就诊,在一楼开水间滑倒致左手臂骨折。江苏某医院系对公众开放的医疗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了葛某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江苏某医院赔偿原告葛某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人民币96862元。
被告江苏某医院辩称:医院在开水间铺设了防滑垫,并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且滑倒地点干燥无水渍,医院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葛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穿着拖鞋在瓷砖地面上行走容易滑倒,事发时其穿着拖鞋,因自身原因摔倒,其要求医院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30日23时许,葛某因左侧腰腹部疼痛至江苏某医院急诊外科就诊,医生初步诊断肾绞痛,要求葛某次日至泌尿科复诊。7月1日,葛某至江苏某医院就诊时在开水间门口滑倒受伤。江苏某医院开水间门口监控视频显示:开水间外入口处一侧设立“小心地滑”的警示标志,从开水间内饮水机处至开水间外入口处铺设了防滑垫。7月1日11时00分40秒,葛某穿着拖鞋从瓷砖地面走上防滑垫进入开水间,姿态正常;11时02分12秒,葛某走出开水间,在开水间入口处离开防滑垫走在瓷砖地面时左脚滑倒致伤。该段视频还显示,当日,11时00分00秒至11时00分15秒,一人着球鞋进出开水间,在葛某滑倒的同一位置处走过,无异常情况;11时03分时,另一人着布鞋在葛某滑倒的同一位置处小跑路过,之后有其他人经过,均无异常情况。葛某倒地后因疼痛一直坐在地上,江苏某医院的保安人员看到后联系医护人员,医护人员到场对葛某进行了初步诊断,后将葛某扶上轮椅推去救治,以“左尺骨冠状突骨折伴脱位”在医院治疗。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葛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葛某以防滑垫上有很多水渍,江苏某医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而不是无限的,界定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与公共场所的具体性质和特点,以及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对于患者在医疗场所就诊期间因自身原因滑倒遭受损害,医院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并积极进行救助的,应当认定不存在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