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宠物逐渐成为许多家庭的“成员”,因饲养管理不当引发的犬只伤人事件屡见不鲜,相关赔偿纠纷也日益增多。溧阳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因犬只伤人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2024年的一天,原告张某骑电动车途经一处鱼塘时,被告王某饲养的犬只突然冲出,对张某进行了攻击。尽管张某尽力躲避,仍被咬伤腿部。张某当即报警,并要求王某承担赔偿责任。然而,王某以张某腿部仅破皮未出血为由,拒绝全额赔偿。张某考虑到狂犬病等潜在风险,立即前往医院接种了狂犬疫苗。治疗结束后,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用。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张某提供了报警记录、医院门诊收费票据等证据,认为王某未对犬只采取系绳等管理措施,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而王某则认为张某的伤情较轻,仅愿意赔偿300元,拒绝承担接种疫苗的费用。
在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向双方详细解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并列举类似案例,向王某说明即便伤口未见明显出血,也存在病毒感染的风险,及时接种狂犬疫苗是必要的预防措施。经过法官的耐心释法说理,王某最终同意赔偿张某的全部医疗费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
法官提醒: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饲养宠物时应加强管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同时,如果遭遇动物咬伤,应立即清洗伤口、消毒处理,并及时就医接种疫苗,以降低健康风险。通讯员 孟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徐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