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已被追究刑责,是否还能要求肇事者赔偿抚慰金?
来源:紫牛新闻
2024-12-26 09:34:25

男子醉驾造成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十级伤残。交警部门判定男子全责,并承担刑事责任,男子随后被判刑。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给受害人张某带来巨大痛苦,他一纸诉状,要求肇事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近日,徐州贾汪法院依法审结此案,法院判决,虽然肇事者被追究刑责,但未取得受害人谅解,因此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支持。

醉驾致人伤残,肇事者被判刑

2023年10月,被告刘某饮酒后驾驶小型汽车,在贾汪城区行驶,期间与原告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身体多处受伤。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支付了治疗期间的全部医疗费用,但是双方对于其他损失没有达成共识。被告刘某驾驶的案涉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在刘某已经支付的20000元数额内,具体数额由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刘某认为,事故发生时,前车主的交强险没有到期,刘某实际给原告张某垫付了42708.35元医疗费,还另外支付了20000元。保险公司辩称,经查询,涉案车辆可能在其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刘某至今未向保险公司报案,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该涉案车辆是否为该公司承保车辆。保险公司对残疾赔偿金无异议,精神损害抚慰金因被告刘某醉酒驾驶,刑事案件已经判决,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肇事者须支付抚慰金

贾汪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在此事故中饮酒(含量为236.2mg/ml)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是造成此事故的直接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住院产生医疗费合计45446.53元,其中刘某支付了42708.35元,原告张某支付2738.18元。被告刘某除了医疗费外另支付给原告张某20000元。经鉴定,被鉴定人张某构成十级残疾,其误工期限总计150日、护理期限总计60日、营养期限总计60日左右。另查明,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刘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本案原告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后有权向刘某追偿,法院依法确定该垫付款在保险公司赔偿限额内扣减,综上,保险公司应赔付原告张某各项损失共计143496.18元。

未获得受害人谅解, 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被告因酒驾已被判危险驾驶罪,原告起诉被告人身损害赔偿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予以支持?

负责审理此案法官表示,精神抚慰金全称为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因受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人格自由权等人格权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导致其遭受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损害(消极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赔偿的精神抚慰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为交通肇事受害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为受害者在交通事故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虽然该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标准,但根据现有法律体系,可以解读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失是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虽被告刘某被判处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其在被告被判危险驾驶罪过程中,并未牵扯到需要原告谅解的问题。受害人被伤害情节在对刘某定罪量刑时并没有予以体现,侵权人刘某并非被判处交通肇事罪而获得刑罚,因此张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予以支持,赔偿主体应为被告刘某。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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