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小区电梯故障导致八旬老人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事发当天,李某像往常一样出门上班,按下电梯按钮后发现电梯没有反应,刚准备通知物业前来维修,就听见电梯井里传来微弱的呼救声。原来,电梯出了问题导致有人被困在里面。他赶紧拨打物业电话,告知具体情况,并要求物业抓紧过来救人。
电梯抢修人员打开电梯门后发现,事故电梯未准确停靠,而是与楼层地面存在大约30厘米高度差。电梯里的姚某已年近九旬,被困近40分钟,获得救援走出电梯时不慎跌倒受伤,经诊断为骨盆骨折、左侧股骨骨折等。
姚某认为,物业公司对电梯维保不力,造成电梯困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是其将物业公司诉至吴中法院,要求对方赔偿其全部损失。物业公司则认为,公司收到李某信息后第一时间派出维修人员进行抢修,姚某走出电梯时不慎跌倒受伤,公司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应履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即案涉电梯的维修及养护等管理义务。姚某因电梯故障被困,走出电梯时摔倒受伤,物业公司对因电梯故障导致的该事故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电梯与楼层地面存在高度差是电梯故障后产生,姚某无法预见,且其年近九旬,长时间被困电梯,即便应激反应能力较弱,也不构成法律上的过错。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对姚某的各项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共7万余元。后物业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