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利用休息时间推广公司产品,却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拒付加班费。最终,该员工以一份特殊的证据——公司领导对其所发加班内容朋友圈的点赞作为证据,打赢了官司。近日,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引发关注。与此同时,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发现,一些大家认为“理所应当”成为加班证据的材料,比如考勤打卡记录等,却在诉讼中并不一定会被法院采纳。那么,哪些材料能够成为加班证据?对此记者采访了劳动法专业律师。
打官司索要加班费,员工拿出特殊证据
杨某与某科贸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业务代表,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第三年的7月,杨某申请休年假,部门主管以“7月为公司重要时期,建议调整休假时间”为由没有同意杨某的休假申请。
几天后,杨某前往社保稽核部门投诉该公司缴纳社保基数不足等问题。次月,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杨某未达成7月绩效考核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公司表示,根据相关制度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赔偿金。
对此,杨某表示仅凭一个月的考核结果,不能等同于自己不能胜任工作,公司系违法开除,应支付赔偿金。同时,她拿出了一份自己存在休息日加班事实的特殊证据——公司管理人员对自己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的朋友圈点赞,以此证明公司应支付加班费。
公司反驳称,杨某未按照公司规定提供相应的加班申请单及上级领导批准文件,领导在其朋友圈点赞不能视为同意加班,即使存在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事实,其性质也不应认定为加班。
法院认定加班事实存在,判决支付1.8万元
杨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3万余元、加班工资1.8万余元等。仲裁裁决,公司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和加班工资。公司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对于杨某是否存在加班事实,法院认为,公司虽有《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等制度对考勤加班进行管理,但未举证证明这些制度是否施行且是否合法,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同时认为,杨某提交的微信朋友圈截图显示的内容为利用休息时间进行奶粉推广,并有公司管理人员点赞,应认定为加班。杨某提交的加班时间明细表与加班微信朋友圈截图的时间基本能对应,法院对该加班时间明细表予以采信,认定加班事实存在。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公司向杨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万余元;公司支付加班费1.8万余元等。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尽管公司提供了《员工考勤假期管理规定》,但根据该公司代理律师一审庭审陈述,公司从未对杨某实行过考勤,也未提交真实全面的考勤记录。因此,根据杨某提供的公司管理人员对其微信朋友圈点赞等证据,一审认定其存在加班事实证据充分。
最终,南通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仅以打卡记录证明加班,未获法院支持
公司领导对员工微信朋友圈的点赞能够成为证明加班的证据,可能很多人不会想到;而考勤打卡记录在诉讼中可能不被法院采纳,可能也超出了很多“上班族”的预料。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梳理裁判文书网涉及加班费争议的案件时,发现了多起案例。
在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徐某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休息日加班费61.8万余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8万余元。对此公司辩称,徐某主张的加班工时仅仅是APP打卡记录,并未填写加班申请表,无法证明加班的事实。公司的打卡方式均是开放性的,人脸识别打卡机设在公共区域,WiFi打卡只需在WiFi覆盖范围内均可完成,因此打卡记录无法直接反映加班事实。
对于这一争议,城阳法院一审认为,徐某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徐某提起上诉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此后,经徐某申请,该案进入再审程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本案中,徐某仅提交了APP截图也即其自身打卡记录,该打卡记录通过个人终端打卡具有自主性,即使公司认可其截图的真实性,亦不能仅凭此证明加班事实的成立。最终,山东高院裁定驳回徐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说法
什么样的加班证据更可能被法院采纳?
那么,劳动者在准备加班证据维护自己权益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南京律协江宁分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主任、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旭东律师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加班未经审批程序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而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相关规定,符合“用人单位安排”“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情形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在其他证据相对完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实际履行加班审批手续,并不影响对“用人单位安排”加班事实的认定。
那么,什么样的加班证据更有可能被法院采纳呢?徐旭东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4条将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列为合法的电子证据形式,可以在诉讼中使用。
他提醒,如今,大量劳动争议都存在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等电子证据,只要这些电子证据依法固定,并有原始载体以供核实,一般都会被仲裁机构或法院采纳。此外,电子证据还有很多形式,如网页、博客、微博、音频、视频等,在诉讼中都经常会被使用。需要注意的是,采取适当形式依法固定和提供原始载体以供核实是法律对这类证据的基本要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