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李先生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有事找紫牛”反映称,今年3月,他由于工作需要来到苏州租房,便在同事的介绍下认识了苏州金圆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员工付某,并与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交了一整年房租。没想到刚住了一个多月,李先生发现,付某其实只是位交了一个月房租的“二房东”,并已没钱支付或返还租金。
“已经有十几个人和我有同样的遭遇,这算是骗钱吧?今年5月,我们报了警,警方说付某涉嫌诈骗,案件属于刑事案件,需要移交检察院处理。那我们已经交了的租金还能追回吗?”李先生说。
“二房东”只交“押一付一”,合同、承诺书均未兑现
“租金为3600元/月,再加上押金、中介费,我一共付了50400元。”3月13日,李先生与付某签订了为期1年的房屋租赁合同,租下了苏州高铁新城芯汇未来华庭的一套房子。
房屋租赁合同
李先生告诉记者,“我的同事告诉我,他也和付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4月底,房东找上了门,这才发现付某只给房东交了一个月的房租。”李先生突然意识到,他也会面临同样的情况,便当即给付某打电话。通话中,付某直接向李先生坦白,他只按“押一付一”给房东交了一个月的房租和押金,并且已经没钱再继续支付。在与房东的沟通中李先生也证实了付某说的话。
4月27日,付某写了一份保证书给李先生,承诺将按时支付房租,若未能按时支付,将退还押金与剩下的房租,并额向李先生支付10800元违约金。“付某没有兑现他的承诺,由于短期内找不到住所,房东将付某的押金作为我的房租,又让我多住了一个月。”李先生说。
付某写的保证书
十几个人被骗,还钱“遥遥无期”
李先生说:“我同事拉我进了维权群,群里有十几个人都是被付某用这种租房的方式骗了钱。我们也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查到,付某曾两次因经济纠纷被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5月初,李先生报了警。5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高铁新城派出所安排了一次现场协调会,付某的母亲来到现场,并当面给大家还钱。李先生只收到了7000元还款,但除去一个月租金、押金和中介费,付某还欠李先生近3万元。
一晃半年过去了,剩下的钱什么时候可以还?李先生曾多次联系付某、付某的母亲以及苏州金圆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均未得到答复。“我也联系了警方,他们告诉我,在这起案件中,付某涉嫌诈骗,属于刑事案件,需要移交检察院处理。目前来看,让付某还钱是遥遥无期的事情了。”李先生说。
记者来到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高铁新城派出所
针对此事,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相城分局高铁新城派出所,大厅内的一名警务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11月3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来到苏州金圆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址,发现该地点已变为其他商铺。随后,记者致电付某及付某的母亲,均未接通。
记者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到,5月15日,苏州金圆家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苏州市相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列入了经营异常名录。
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律师:存在诈骗嫌疑,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江苏烨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卢魁在接受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通俗所说的“二房东”是指作为承租人先行向房屋产权人承租房屋,再出租给他人的中间方。从双方的书面合同来看,付某具备“二房东”的表面属性,但如果他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收取他人租金,又不履行合同,那么就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嫌疑。
“如果该案刑事立案,李先生则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由法院最终判决。”卢魁提醒,租房过程中尽可能与房屋产权方直接签署合同或者与中介公司签署相关合同,并且严格审查房屋产权证书、中介营业执照等证照。
对于此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将予以持续关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添翼 见习记者 鲁玥
校对 李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