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辱骂工作人员被判道歉赔钱
来源:紫牛新闻
2024-11-04 20:01:08

小区业主经常要与物业公司打交道,也有可能会产生纠纷和冲突,这时应当选择何种方式处理?近日,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业主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而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张某是某小区的物业工作人员,李某是该小区的业主,双方因物业报修、车位费代缴、楼道物品清理等事发生纠纷。感到不满的李某在社区网格群、小区业委会筹建群中发布多条对张某的侮辱、贬损信息。

张某报警并起诉至锡山法院,要求李某在两个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中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交通费。

庭审中,李某表示其作为小区业主,长久以来一直忍受着小区物业的无理、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比如向物业报修但是迟迟未修好,关于停车费是否可以代缴物业前后回答不一致,物业公司上门严重影响其生活,消防通道堆积杂物无人清理等问题,其实在是忍无可忍才在微信群里评价张某,系事出有因,且情有可原。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李某所用词汇足以令人对评价对象产生不友好、非正面的联想,部分词汇具有攻击性,构成直接侮辱,属于侵犯张某名誉权的行为。

对于李某抗辩其对张某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不满,其发送案涉言论系事出有因,法院认为,张某作为物业工作人员,即使其行为可能存在不当之处,李某亦可通过正当途径予以反映或处理。但其并未采取合法合理途径行使正当权利,贸然发表具有攻击性的不当言论,言论内容并非陈述事实或仅针对事件本身,已明确指向被评价对象,无助于争端的解决,该行为本身已经偏离一般社会容忍的范畴。

对于发布道歉声明的范围,法院认为,应当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李某未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相应言论,故法院对张某要求李某在朋友圈中公开道歉的诉请不予支持。

据此,锡山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李某在两个微信群中向张某公开道歉;向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无锡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 微矩阵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