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看法 | 烈性犬咬人饲养人负全责 司法解释补全责任“拼图”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9-27 14:55:30

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聚焦了一系列社会广泛关注的新情况和亟待解决的争议问题,明晰责任。其中明确,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无论受害人有无过错,饲养人均应承担全部责任。这一解释其实并非首次适用,今年2月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提出过禁止饲养的大型犬致人损害,饲养人、管理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次写入司法解释,是进一步统一各级法院裁判标准,提供明确的指导。

近年来,饲养宠物引发的伤害案件屡见不鲜,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尤其是烈性犬类饲养,多次造成与他人健康权、生命权的冲突。在本次公布的《解释》中,可以说进一步明确了饲养者责任,“堵”上可能的“借口”,并且也回应了广大百姓的呼声,完善了相关责任的“拼图”。

在这里为什么说“堵”上“借口”呢?过去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规定,动物伤人,饲养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因为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这就给侵权带来了辩解空间。在这次《解释》中,最高法强调了最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没有任何免责事由可以进行“辩解”。也就是只要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客观存在,以及行为人的活动和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是因果关系,而特别加重其责任,让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今后在同类案件中,不会再出现“受害者”有过错的声音。

笔者认为,虽然这次《解释》是针对禁养烈性犬的,但同时也是给所有养犬人提了个醒,强调“无过错责任”的立法精神是延续的,从而强化了所有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意识。在饲养过程中,应当办理好相应手续、拴好绳,以免引发侵权事件。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徐珩

| 微矩阵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