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受伤收到医药费赔偿,还能申请保险理赔吗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3-12 20:05:16

工人受伤致残后,在已收到医药费等赔偿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吗?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理赔纠纷案件。

2021年5月,某村民委员会向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为在该村进行民用拆建房工程施工的二十位建筑工人,其中包括木工张伟。2021年8月,张伟在为李斌家农房翻建施工过程中从高处坠落,立即被送至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张伟构成十级残疾。

2022年10月,张伟起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各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斌等人按比例向张伟赔偿,赔偿金额包含医药费。后张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认为张伟的医药费已经从其他人处获得赔偿,根据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公司无需再行赔付。双方就此产生分歧导致理赔未成,张伟于是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伟已从李斌等人处获得医药费部分的赔偿,能否再向保险公司主张?

对此法院认为,案涉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属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人身保险的保险人在赔付保险金后不享有代位追偿权,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被保险人既可以获得保险赔偿,也可以获得侵权人的赔偿,该双重赔偿并不为法律所禁止。案涉保险单中并无医疗保险金需扣除被保险人已从第三方获得赔偿的约定,附加保险条款中约定要扣除从其它保险中获得的医疗费用,亦不包括本案张伟从侵权人处获赔的情形。保险公司关于被保险人的医疗费已获得赔付,不应重复主张的抗辩主张,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核算后支持了张伟包括医疗损害金在内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保险合同种类繁多,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要结合保单、保险条款的约定及法律规定加以判断。同时,人身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标准,不宜简单地用金钱衡量具体损失。准确区分保险种类,加强规范保险理赔,既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保险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通讯员 陈鸿梅 王晴怡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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