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非全日制用工的员工,有加班费吗?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1-10 20:41:06
扬子晚报网1月10日(通讯员 徐杰 记者 张可)近日,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发布一批劳动人事争议案例。该案例中,当事人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其主张的加班费有法律依据吗?
刘某于2020年3月入职一家垃圾回收公司从事垃圾回收工作,2022年6月刘某以该公司拖欠加班费为由提出辞职。2023年1月刘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被拖欠的加班费2000元。庭审中,该公司认可与刘某存在劳动关系,但认为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公司无需支付加班费。
经庭审查明,刘某与该公司订立书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每天工作3小时,一周工作21小时,时薪30元。实际双方亦按照约定内容履行,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基本特征。因双方未对加班工资做另外约定,故劳动仲裁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刘某的仲裁请求未予支持。
南京江北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工作人员介绍,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不适用带薪年休假、加班加点、医疗期等规定。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