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先生(化名)和杨先生(化名)是同一个微信群里“群友”。某日杨先生将微信群内其他网友拍摄的一张万先生的照片制作成表情包,配上不雅文字,先后发布在双方共同所在的三个微信群里。此举让万先生心生不满,当即在微信群内表达了情绪,并私聊杨先生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这张表情包并道歉,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但杨先生无视了这个要求并拒绝道歉。随后,万先生将杨先生起诉至浦东新区法院。浦东新区法院认为杨先生侵犯了万先生的名誉权,审理后判决万先生限期将内含杨先生肖像的表情包删除,并向杨先生书面道歉。《民法典》里的名誉权的是怎么规定的呢?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这种评价直接关系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近日,有媒体报道,江苏的张某和李某同为微信群群友,群人数约130人。某日,李某在群聊时,对张某出言不逊,后面还配上了相应的表情符号,如大笑、捂嘴笑等。次日,张某便以李某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审理查明,张某和李某没有任何利益冲突和经济往来。结合李某戏虐性语言配带的表情符号,以及群聊内容,并不能认定为对张某名誉权的侵犯。最终,法院认定,李某的言论虽不太恰当,但并未达到让张某的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者降低的程度,于是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子,第一个案子里,擅自做肖像表情包,也没及时道歉,贬损程度深,影响较大,所以构成侵权。第二个案子,从内容看,捂嘴大笑的表情包没达到让对方一般性社会评价遭到贬损或者降低,所以不认定为侵权。
律师提醒,在群聊中使用表情包开玩笑也是需要承担责任的,不能开得太过,超过了一定的“度”,就有侵权的风险。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 婧
设计 董 林
剪辑 唐嘉钰
校对 李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