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食“探店”博主可以帮助食客选择合适的餐厅并有效“避坑”,但如果夹带着“私心”作出不实评价,则会给商家造成损失。日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探店博主抹黑、贬低商家引发的案件,判决该博主公开道歉并赔偿合理费用。法官表示,探店博主拍摄探店视频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
等餐时间过长,探店博主发视频贬损小店
去年5月,一名探店博主到一家小吃店探店。因等餐时间过长,该博主心生不满,也没吃到小吃就拂袖而去。
随后,该博主在其短视频账号上发布了该小吃店的相关食品视频并配有“这黑乎乎的难吃玩意,谁吃谁脑残#踩雷#难吃#千万别买”等内容文案,该视频获赞165个、转发23次、播放量近千次、12人进行了评论。
之后,该博主又在探店群里发布了负面评价。
小吃店获知后与其沟通未果,于是以该博主发布的视频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其在短视频账号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支付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该案审理过程中,该博主辩称,相关视频已删除,因为小吃店制作的丸子为烧焦、烤糊的颜色,“黑乎乎”是客观描述,“难吃”则是对“黑乎乎”丸子口感的经验判断,“脑残”并未指向小吃店。他还称,小吃店工作人员对其服务态度不好且不提供拍摄道具,致其长时间等待且无法完成拍摄,故自己在言辞上不太友好。
法院:不具有真实性,构成名誉权侵权
姑苏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该小吃店系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本案中,认定涉案视频内容是否侵犯小吃店的名誉权,应结合行为人的社会角色、言论自由的行使边界或注意义务程度、视频内容的相关措辞及其影响力、传播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院认为,普通消费者有对相关经营主体的产品、服务进行评论的权利。该博主作为探店达人,到小吃店拍摄视频并发布的行为属于商业行为,对其“善意并无过失”注意程度的要求可适当高于普通消费者。其并未试吃便对小吃店的小吃作出贬损性评价,不具有客观性及真实性,也超出了善意评论的合理限度。
结合该博主的粉丝量,以及视频的播放量、转载量、留言评论,法院认定其视频及对应的文字描述导致小吃店品牌信誉和社会评价的降低,相关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判决公开道歉并赔偿,双方均未上诉
据此,姑苏法院一审判决该博主在其短视频账号的置顶位置公开发布声明向原告小吃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且时间不得少于15日,道歉内容由法院进行核定;并赔偿原告小吃店律师费等合理费用。
据介绍,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被告已履行了全部义务。
“诚实守信是法治社会最基本底线,既是为人处世之本,也是经商兴业之道。”法官表示,博主探店将消费者和实体商家连接起来,做到客观真实就可以让消费者借助视频推介来正确选择消费和有效“避坑”。博主本身亦有扩大粉丝、收获流量、提升知名度的“变现”效应。
但“探店”行业不是法外之地,就真实感受发表客观、真实的言论,无可厚非。然而本案中,探店博主却因商家的无过错行为而恶意差评,在网络平台肆意抹黑、贬低商家。其发表的内容严重失实,并具有侮辱、严重贬损的性质,给商家造成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由侵权行为引发的法律后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