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随心”给付,父亲当真可以“随心”不给?
2022-12-04 18:48:01

扬子晚报网12月4日讯(通讯员 吴未未 记者 万凌云)  离婚协议约定抚养费“随心”给付,父亲当真可以“随心”不给?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一桩如是案件:

镇江女子于琴要求前夫干军支付女儿囷囷抚养费(文中均为化名),干军辩解当初离婚时约定,女儿由妈妈抚养,抚养费爸爸随心支付。“随心”可以理解为适当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完全取决于爸爸意愿,况且离婚时已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囷囷,也可以视为一种支付抚养费的方式。

于琴觉得干军就是狡辩,离婚后,干军一次都没有支付过女儿抚养费,支付抚养费是法定义务。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囷囷将干军诉至法院要求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囷囷成年。12月4日,句容法院介绍,该院近日审结了该起抚养费纠纷,认为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清,应予以纠正,干军应支付抚养费,于是判决支持了囷囷的部分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囷囷与干军系父女关系,于琴与干军婚后于2009年年底生育囷囷。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囷囷由其母亲于琴抚养,抚养费干军“随心”,干军有探望女儿的权利;位于某小区的夫妻共同房产归于琴和囷囷所有;除此之外,无任何财产和债务纠纷。

自于琴、干军离婚后,囷囷一直跟随母亲生活。2022年3月份,囷囷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干军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给付近五年抚养费合计九万余元,并自2022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囷囷18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于琴与干军于2016年年底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囷囷由其母亲抚养,抚养费干军随心,婚后房产归囷囷和干军所有。离婚协议书中的“抚养费男方随心”,意思表示不明确,字面理解为抚养费男方遵从意愿,可以给付,也可以不给付,即使给付,数额也由男方自愿决定。

干军当庭明确表示其不愿给付,且干军离婚时已将其应享有的共同房产份额赠与囷囷,虽未明确表示该部分财产折抵抚养费,但干军的行为也应当视为对囷囷承担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

囷囷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父母协议离婚时约定干军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故此,囷囷要求干军给付近五年抚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该诉请不予支持。

干军虽然以将其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囷囷的方式对囷囷承担了一定抚养义务,但该行为尚不足以完全满足囷囷健康成长的需要。而原离婚协议对抚养费约定含糊不清、模棱两可,致于琴、干军在执行中产生分歧,应予纠正。

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囷囷的实际需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及囷囷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酌情认定干军自2022年3月起每月承担女儿抚养费1000元直至囷囷18周岁时止。

法官说法: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然可以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依照固定标准支付或不支付抚养费,但子女仍可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费支付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即使于琴和干军约定干军无需支付孩子抚养费,也不能妨碍囷囷在必要时向未直接抚养一方主张抚养费,何况双方约定的是“随心”支付。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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