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入户门外开影响邻居通行相邻权纠纷案件中,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将入户门改为向里开,然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方将这套房屋卖给了他人。由于新房主拒绝配合改变门的打开方向,该案再生波折。
法院向新房主释法并先后发出《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和《预罚款通知书》,最终新房主更改了开门方向,该案执结。
判决更改开门方向,审理过程中房屋易主
家住南京市秦淮区某小区的张某和杨某原是邻居。2020年,张某以相邻权纠纷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张某称,由于杨某的房屋入户门是朝外开的,门开启后距离走道外墙仅30厘米,严重影响通行,且容易造成安全隐患,故要求杨某将入户门改为朝里开。
秦淮法院经审理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后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审理过程中,杨某自己的这套房屋出售给了王某夫妇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判决生效后,因杨某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查明,杨某与王某夫妇在购房合同附件中约定,甲方 杨某不得因房屋出售不顾客观事实配合起诉方同意更改方向, 房屋交付后涉及房门方向问题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王某承担。
新房主称与己无关,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张某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官依法传唤杨某到法院了解情况。
杨某表示,一审判决生效时自己已将涉案房屋卖给了王某夫妇,并且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也告知了该房屋上存在民事纠纷尚未解决,双方还约定房屋交付后涉及入户门改方向及相关费用均由王某负责。
后承办法官传唤王某来法院核实情况,王某表示情况确实属实,但是入户门不是自己改的因此与其无关,而且房屋已经重新装修过并且租出去了,拒绝配合法院执行。
执行法官考虑到执行标的物在王某夫妇的控制使用之中,于是作出了《代为完成指定行为委托书》,要求其于5日内完成将入户门由朝外开改为朝里开的指定行为,并告知其如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指定行为,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然而,王某夫妇在指定期限内并未主动履行。
法官作出《预罚款通知书》,促进案件执结
执行法官再次传唤王某,向其释法说理。法官表示,相邻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即使门的朝向不是其改变的,但是其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所购买房屋上的包括相邻权在内的权利负担应当一并承受,有义务将门的朝向改为朝里开。
法官还告知王某,如你仍拒绝配合人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依法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随后,执行法官当场向王某出具了《预罚款通知书》。见执行法官“动真格”,王某夫妇认识到了事情的严重性,当场表示回去之后将尽快把入户门的朝向由朝外开改为朝里开。10天后,该案得以执结。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秦法轩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