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差别竟然这么大,一定要看到最后
2022-11-09 16:28:19

崔先生与冯小姐于2015年喜结良缘,婚后育有一子。冯小姐一直在家当全职太太,精心照顾孩子和工作繁忙的丈夫,冯小姐因没有收入来源,时常担心要是哪一天丈夫变了心自己该怎么办。为了冯小姐想要的安全感,崔先生写了如下协议:

1、崔先生于2011年全款购买登记在崔先生名下的房屋归冯小姐所有,崔先生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2、登记在崔先生、冯小姐名下于2017年购买的房屋归冯小姐所有,崔先生不再享有上述房屋的任何权利。

事后,上述两套房屋均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现崔先生和冯小姐果真要离婚,如果崔先生反悔,冯小姐能否顺利取得上述两处房屋的所有权?

上述案例中看似夫妻间写的一份简单协议,仔细研究一下,却涉及到“夫妻财产约定”和“夫妻赠与”的区别,冯小姐能否取得两处房屋的所有权,结局竟如此不同,一定要看到最后。

什么是夫妻财产约定?我国民法典实行的是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的夫妻财产制度。夫妻财产约定是男女双方在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1)男女双方要采用约定形式处理夫妻财产关系,必须平等、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威胁或强迫对方。2)约定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3)男女双方可以在结婚前或婚内任何时期作出财产约定。4)只要约定的财产是男女双方合法所得,男女双方可以自由地确定内容。可以就部分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全部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就婚后财产进行约定,也可就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5)男女双方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或者损害第三人利益。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什么是夫妻赠与?夫妻赠与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个人所有的财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行为。从实质上来看,夫妻赠与和普通赠与并没有本质区别。但因主要发生在婚内,部分时候以各种协议书或者保证书的形式出现,很容易与夫妻财产约定相混淆。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回到上述案例中,崔先生如果反悔,冯小姐只能取得双方婚内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崔先生婚前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赠与性质,因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完成转移,崔先生现主张撤销赠与,冯小姐则不能取得所有权。

公证员提醒在实际生活中,夫妻财产约定、夫妻赠与非常复杂,出现了众多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很多男女双方以为写了份协议就万事大吉了,他们往往忽略了夫妻财产约定与夫妻赠与的区别,尤其是对于房产,如果仅仅是约定而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也未进行公证,真正发生纠纷时,协议可不一定能履行。对获益方来说,不管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尽快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才是王道。还有很多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比如房产有银行贷款,暂时办理不了加名或变更登记的,还有分不清是夫妻财产约定还是夫妻赠与的,一定要及时到公证处办理公证,给双方的协议上个双保险。

附: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凝聚社会各界智慧正确合法及时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也需要像普通人一样办理过户手续吗?没过户可以撤销赠与吗?”答: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翻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请求法院判令赠与房产一方办理过户手续。对此问题应当如何处理呢?经反复研究论证后,我们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之间的赠与行为,虽然双方达成了有效的协议,但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到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并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在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之前,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我国采取的是不动产法定登记制度,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发生的权属变动均需经登记才产生效力。

2019年江苏高院民一庭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9条:如何区分夫妻财产制契约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其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双方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三种夫妻财产制形态,即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和限定共同制中进行选择的约定,对夫妻财产关系产生一般性、普遍性的约束力,其效力一般及于夫妻财产的全部。夫妻财产赠与约定是夫妻双方对于个别财产的单独处分,具有一次性、个别化的特点,其效力不及于其他未经特殊处分的财产。前者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后者的目的在于改变一项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并不涉及财产制的选择。夫妻双方订立的夫妻财产制契约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撤销。夫妻一方在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个人所有的不动产赠与夫妻另一方或者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的,属于夫妻财产赠与约定,赠与人在赠与不动产物权办理转移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夫妻另一方主张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文字|周桂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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