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0月19日讯(记者 高峰)《宿迁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10月18日起执行。
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人,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业住房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据介绍,《暂行办法》将满足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需求,减少购房人贷款利息支出,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范围,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改善住房条件的积极作用。
商转公贷款在全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先行试点,后续根据试点情况,决定是否推广至全市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目前,商转公贷款试点银行包括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
商转公贷款需在宿迁市购买自住住房,办理了商业住房贷款,且贷款房屋已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借款人要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应为商业住房贷款借款人,存在共同产权人的,共同产权人应为贷款申请人配偶;贷款房屋仅存在商业住房贷款设定的抵押权,无其他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商业住房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个月以上,且未处于逾期状态。
办理商转公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屋总价与规定首付比例之间的差额,且不得超过商业住房贷款本金余额。贷款期限为:与房屋已使用年限之和不得超过50年;商业住房贷款已还期限与商转公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30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标准执行。
办理商转公贷款时,申请人需要携带相关材料。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商业住房贷款发放时间,分阶段有序受理商转公贷款申请,原则上按照2016年之前、2017年至2019年、2020年至今三个时间段分别在10月份、11月份、12月份受理商转公贷款。三个月后不再区分,随到随办,并根据试点效果,决定是否推广至全市非住房公积金业务受托银行。
校对 王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