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关山寨男团ESO与杨迪刘维等在长沙同台录制综艺的画面引发热议。从曝光画面上看,“山寨鹿晗”坐在杨迪刘维的身后,举着手机在拍摄。表示不接受的网友认为,所谓的“ESO”只是靠蹭流量出来的“赝品”,在本尊艺人还在活动的同时进行活动,让人难以接受。在各类社交平台上,此类山寨明星正在悄悄崛起。也有律师对记者表示,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叫仿冒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山寨男团同录节目,嘉宾道歉
对此,杨迪发文解释自己是不会助长这种风气,出现热议,自己也始料未及,会告知节目组将ESO的画面剪掉,哪怕是帮主播朋友拉票的画面,这是他非常明确的态度。“我很珍惜我的羽毛,也认为硬实力才应该是推崇和有价值的。要对被伤害到的朋友说一声抱歉,以后我和我的团队也一定更加敏锐,下不为例。”刘维也发文表示,“硬实力才应该是值得推崇和有价值的。”
为何ESO男团这么不受待见?通常嘉宾也“求生欲”这么强,紧急道歉?这要从团内成员的定位说起,成名于山寨,走红于土味人设。2022年7月,ESO男团凭着“撞脸明星”的短视频表演引发热议,其成员包括鹿哈、王二博、易烊干洗、王俊卡、黄子诚等,团名也山寨自韩国男团EXO。
鹿哈是团内知名度最高的成员之一,其个性签名是这样的,“我知道你们可能有点讨厌我,但是我会慢慢改变、成长,加油!”鹿哈从发型到穿搭,从说话语气到手势动作,都让人跟鹿晗“对号入座”。众所周知关晓彤是鹿晗的女友,2022年初,鹿哈官宣了女友关晓桶。2022年6月,关晓桶与鹿哈分手,转投ESO成员王二博的怀抱,实力演绎“贵圈真乱”。但这不妨碍山寨EXO推出新歌、录制MV,多次登上热搜等等。
“山寨明星”正在收割流量变现
大多数网友则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无形中助长了流量的传播。也有网友表示反感,“现在蹭热度蹭流量都这么明目张胆了吗,虽然不粉流量,但这种也很膈应人。” 更多网友认为,任何一个艺人从出道前的训练准备,到出道被观众认可再爆红成为顶流,需要多年的努力和磨炼,拥有如今的名气和地位不是一件易事,而ESO身无长技,只是顶着别人的光环和头衔博关注蹭流量,做直播、带货、收礼物,坐享红利,这不合理也不公平。
曾经综艺节目里流行明星模仿秀,一些“小刘德华”等山寨明星也就此出道,但其中走得远的并不多。而随着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明星脸”出现在网络上。
ESO并不是唯一靠山寨明星走红的网红。“纯路人,他到底是不是马云?”“马总花呗帮我还下”“他根本不是马总”,在某短视频博主的视频下面,总有此类评论。长着一张像马云的脸,拥有1300多万粉丝,每条视频都有数万点赞。还有长相和嗓音都有点像李宗盛的博主,自述是“电动车维修工,非专业歌手,但好多人说我长得像李宗盛老师”,在平台唱李宗盛的歌,也拥有百万粉丝,都是为了“致敬经典,致敬李宗盛”。还有粉丝在评论中给他一点意见,“我本人是李宗盛的歌迷,听完提一点点建议,唱的稍微有些用力了,少了一些李宗盛的那种洒脱自由的感觉。”
当下,不时有长相酷似周杰伦、梁朝伟的小哥登上新闻,但在各种平台上,这些脸不止是一则吸引眼球的新闻,长得像名人的“山寨明星”不仅可以吸睛赚取流量,还可以年入百万,他们正在形成特殊业态。长相与明星相近,即便并无特别才艺也能赚足眼球。其实“马总”曾晒出空调高级工程师证,说自己原本是空调维修师傅,现在成了带货主播,有自己的公司,一小时成交额可达200万元,也接到广告了。似是而非之间,流量正在变现。有网友就认为,“确实可以不担任何责任,因为没有说自己是马云,名字写的马总,热度有了,还无需负责。”
律师称“碰瓷”明星有法律风险
模仿秀有错吗?属于在法律边缘试探的行为吗?明星本人相对宽容的表态是“你有你自己的魅力”“应该多做自己”。采访中,有律师告诉记者,山寨明星是否侵犯所模仿人的权利还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这些山寨团体如果没有完全以被模仿明星的名义出来参加活动或进行演出,其行为应该被允许。以自己长相上的特点,从事一些明星模仿行为,并因此而获利,不具有法律上的苛责性。
但也有律师认为,虽然中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禁止模仿明星,但模仿明星这一行为存在不少法律风险。素人使用类似名字组团出道,故意造成公众混淆,可能涉嫌侵犯他人姓名权。北京德和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周华超就表示,如果山寨明星通过虚假宣传,刻意混淆身份参与演出,则明显属于假冒行为,涉嫌侵犯明星的姓名权,同时构成民事欺诈行为。山寨明星如果在模仿时照搬,甚至刻意夸大歪曲原作品造成一定影响,有可能会构成对明星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的侵犯;而未经许可在海报、短视频等载体大量商业挪用明星照片,则会严重侵犯明星的肖像权。如果一些代言的质量无法得到保证,涉及误导消费者购买,也会损害原明星的商业形象,降低原明星的市场价值,甚至对原明星的名誉造成极恶劣影响。
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中辉认为,取名“碰瓷”鹿晗、王一博、张艺兴、林俊杰等流量明星,这种模仿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标志混淆行为,或者叫仿冒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监察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陶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