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主把房屋全权委托给房产中介销售,中介先行垫付购房款给卖主,当房屋卖出高价后多余的钱归中介所有。这种“中间商吃差价”的做法合理合法吗?南京一家房产中介通过这种操作企图“吃差价”,结果12万元没吃成,状告房主要求补偿差价损失被法院驳回,原因是房产中介不得“吃差价”,且没有向委托人如实披露交易信息,故意隐瞒了真实的交易价格。
房主急用钱,委托中介卖不满5年的安置房
刘某曾是栖霞区拆迁户,因缺钱用,着急卖房筹钱,他手头有一套拆迁安置房,但当时还不满5年并不符合上市交易条件。2016年5月,刘某和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委托合同,约定刘某将该套房屋全权委托给中介进行销售,双方约定该房销售价格为33万元。刘某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晰,无任何纠纷。在刘某不能及时到场的情况下,房产中介可暂时代收买房定金并转给刘某。
双方还签订了一个补充协议,约定33万元为刘某的净得价,过户产生的税费与刘某无关,卖房超出部分全部归房产中介所得。房产中介支付20万元给刘某,等房子卖出后再支付给他11万元,剩余2万元过户后支付。协议签订后,房产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按约向刘某转账支付了20万元。
很快,该房产中介找到了房子的买家谢某,三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房屋售价45万元。然而,该房产中介并没有告知谢某,他们和刘某之间还有个委托合同,也隐瞒了房子的真实价格,该房产中介从中赚取了12万元的差价。
房子被查封没能过户,中介向卖家索赔12万
到了2019年,案涉房屋符合上市交易条件时,谢某提出让刘某配合房屋过户却发现,刘某因欠他人债务未履行导致案涉房屋被法院多轮查封,无法过户。于是,谢某起诉至栖霞法院,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刘某退还购房款45万元并赔偿房子因升值而导致的经济损失25万元,某房屋中介公司对刘某的退款、损失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对谢某解除购房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某和某房产中介要返还谢某购房款并赔偿经济损失。
房屋最终过户没有成功,该房屋中介没赚到差价,反而要承担卖家退款、损失赔偿的连带责任,于是将刘某也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差价损失12万元。
差价是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非法获利,法院不支持
栖霞法院审理后认为,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了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约定以33万元作为被告刘某的净得价,即案涉房屋销售底价,超出底价部分全部归原告房产中介所得,原告在将案涉房屋对外出售时,并未如实披露案涉房屋的销售底价,其所获得的销售底价与实际成交价格的差价是通过采取隐瞒真实交易价格的方式获取,该行为违背了居间人的如实报告义务,该差价也并非居间方忠实履行居间义务所应当获得的报酬,因此该笔12万元差价并非原告的损失,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差价损失12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原告某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承办法官认为,此案的判决明确了中介隐瞒底价促成合同签订,在合同因一方违约解除后,不得就底价与成交价的差价作为实际损失主张赔偿。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房产中介不得收取除合法佣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吃差价”实质是不法房产中介采用欺诈的手段订立合同,非法获利,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柳俐慊
校对 陶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