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公布了著名演员迪丽热巴·迪力木拉提诉某电商平台零食店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的判决结果。该店铺未经授权,在商品销售页面展示了两款印制有迪丽热巴肖像的零食包装,一审被判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本案的特殊中出在于,涉案零食还未售出就已下架,被告店铺就此提出抗辩意见。对此法院指出,零销量不宜完全等同于不存在侵权获利,被告所获利益应包括违法使用肖像可能减少的支出。
被侵犯肖像权,迪丽热巴状店铺索赔20万元
迪丽热巴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显示,该店铺“聪曹食品专营店”销售的“素北京烤鸭味”“素龙虎斗味”两款商品的包装上,印有迪丽热巴肖像。
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迪丽热巴在诉讼事实和理由中称,“聪曹食品专营店”的经营主体合肥聪曹商贸有限公司在未经过其同意的情况下,在店铺经营页面中使用了自己的肖像,并以自己为品牌代言人的形式用于产品销售、招商宣传,营利目的十分明显,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迪丽热巴认为,该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权,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了严重的精神困扰和伤害。
基于上述原因,迪丽热巴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合肥聪曹公司出具书面道歉信,并在涉案店铺公开赔礼道歉;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
合肥聪曹公司辩称,涉案店铺没有销售自己的商品也没有囤货,仅是销售其他店铺的零食,其中外包装上印有迪丽热巴照片的零食还未进行销售就已下架,没有进行商业宣传,也没有盈利。对于未经审核上架涉案商品的行为,该公司向迪丽热巴表示诚挚的歉意。
经查明,该店铺两款涉案零食的单价为15.18元,销量为0,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零食已经下架。
法院:零销量不宜完全等同于不存在侵权获利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肥聪曹公司未经迪丽热巴授权,在其经营网店的商品销售页面展示印制有其肖像的产品包装,构成对迪丽热巴肖像权的侵犯。迪丽热巴要求合肥聪曹公司赔礼道歉的主张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但该公司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关于迪丽热巴提出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法院在判决书中表示,迪丽热巴作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合肥聪曹公司在线展示其肖像用于销售商品的配图,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迪丽热巴代言了该商品,其侵权主观过错明显。
本案的一个特殊中出在于,涉案零食还未售出就已下架,那么是否还能认定被告公司就此获利?如果能,又应当如何确定其赔偿数额?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对此法院指出,本案中涉案店铺的商品售价、销量仅能证明该公司未因销售涉案商品获得收入,但不宜完全等同于不存在侵权获利,合肥聪曹公司所获利益还应包括违法使用肖像可能减少的支出,“即如果迪丽热巴许可合肥聪曹公司使用其肖像,该公司还应为此支付的许可使用费用”。
但因对此尚无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综合考虑迪丽热巴的社会知名度、合肥聪曹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等因素,对迪丽热巴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合肥聪曹商贸有限公司在某电商平台店铺“聪曹食品专营店”中连续24小时登载致歉声明,向原告迪丽热巴赔礼道歉;赔偿原告迪丽热巴经济损失3000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