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关于评选评奖工作的负面清单
2021-06-21 07:21:20

近年来,随着功勋荣誉表彰制度建立发展,我省表彰奖励工作更加规范,程序不断完善,评选评奖活动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见贤思齐、崇尚英雄、争做先锋的社会氛围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凝聚了强大正能量。但是也有少数单位、社会组织等不能严格规范开展评选评奖活动,增加了基层和群众负担,影响了评选评奖工作公信力。

为贯彻功勋荣誉表彰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落实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关于评选评奖工作负面清单要求,加强我省评选评奖活动规范管理,维护功勋荣誉表彰制度权威性、严肃性,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以下评选评奖工作的负面清单。

1.未经批准,不得开展包含“全球”“世界”“亚洲”“国家”“中国”“中华”“全国”“长三角”“江苏省”“全省”以及类似含义字样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以及未冠以上述字样但实质是上述范围、性质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2.未经批准,不得围绕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要时间节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3.未经批准,不得借举办峰会、论坛、盛典、节日等活动进行设奖颁奖表彰。

4.未经批准,不得联合国(境)外、省外有关组织举办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5.未经批准,不得借评选评奖表彰之机向有关机构及个人颁授勋章、荣誉称号、奖章、纪念章等。

6.未经批准,不得对应上级开展或要求下级配套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7.不得借党政机关、军队、人民团体名义,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8.不得以排行榜、功勋谱、名人录等名义开展营利性、商业性评选评奖表彰活动,或在活动中收取及变相收取费用。

9.不得以注册商标为名违规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0.不得借创建、检查、评估等工作进行评选评奖表彰,或以其他方式开展增加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1.不得开展已被清理、撤销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2.不得超出项目批准的表彰范围、类别、名额、奖励办法等事项开展评选评奖表彰活动。

13.不得以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名义违规发放奖金。

14.不得非法设计制作销售颁发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5.不得开展其他违法违规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及设计制作颁授勋章、奖章和纪念章。

16.不得借宣传选树典型名义违规授予称号,或对违规评选评奖表彰活动进行宣传报道。

对上述违反负面清单的行为,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联合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根据事实、情节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欢迎社会进行监督。举报电话: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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