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新型盗窃案,4名被告人的作案对象均为游戏主播。他们在游戏主播直播时,利用“小窍门”秘密窃取其网络购物账号及密码,迅速登录其账号,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进行盗刷。由于多次作案数额较大,且被告人利用电信手段隐蔽性强,性质更恶劣,均被判刑。
【新型盗窃案】
“巧妙”窃取信息,利用主播直播时登录其网购账号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玖、羊某光、吴某后、李某君用手机在某某直播APP上查看游戏主播的手机号,同时用另外一部手机登录游戏主播的网购账号,并选择通过获取短信验证码的方式进行登录。
由于被害人游戏主播正在直播游戏,短信验证码则会显示在直播界面,4被告人获得短信验证码后随即登录被害人的某网购账号,进而通过使用被害人网购账号内的“付款码”购买香烟等方式进行盗刷。
被告人吴某玖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先后登录了南京市栖霞区、云南省蒙自市、河北省唐山市、陕西省延安市等地的被害人网购账号,共计盗窃人民币29899元。
【作案频频】
14名主播累计遭盗窃21次
2020年11月4日,公安民警至海南省儋州市某小区,将上述4名被告人抓获,并查获作案用的手机17部、香烟24条。到案后,4名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君亲属代其退出赃款2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玖单独登录网购平台账号盗窃5名游戏主播的金额分别是1000余元至3000元不等。被告人吴某玖、羊某光、吴某后共同登录网购平台账号盗窃9名游戏主播600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而4名被告人共同登录上述被害人网购账号7次,盗刷金额分别是1200余元至8000余元不等。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羊某光亲属代其退赃3753元。
【定罪量刑】
辩护人的缓刑建议未被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玖、羊某光、吴某后、李某君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4名被告人共同故意盗窃他人财物,系共同犯罪。4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多次盗窃,酌情从重处罚。
4名被告人中,李某君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其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李某君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本案系采用电信手段实施的盗窃行为,被害人众多,犯罪情节较重,社会危害性大,不宜适用缓刑,该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李某君退赔经济损失、认罪认罚的罪轻意见,与指控意见一致,予以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4名被告人均犯盗窃罪,判被告人吴某玖1年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被告人羊某光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被告人吴某后1年3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被告人李某君1年,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提醒】
网络盗窃危害性较传统盗窃大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周爱荣律师认为,虽然盗窃罪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通过计算机技术,利用盗窃密码、控制账号、修改程序等方式,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和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为网络盗窃。当前网络盗窃逐渐从新型犯罪形式向常态犯罪形式演变。本案中,吴某玖等4人通过互联网多次盗刷他人网络购物平台账号的行为符合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的法定情节,被法院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吴某玖等4人平均年龄不足23岁,但最后法院对犯罪情节最轻的李某君也未适用缓刑,原因主要是网络盗窃危害性较传统的盗窃大,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受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公安侦办难度加大,严重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建设以及民众的财产安全,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加大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决心。
本案承办法官陈洁及法官助理潘芳芳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即构成盗窃罪。根据盗窃数额及情节严重程度,判处相应刑罚。本案被告人利用手机性能、各APP使用方式及衔接漏洞,利用游戏主播注意力集中于游戏,通过获取短信验证码方式登录他人购物平台账户并消费,作案手段虽看似新鲜,仍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在此,也提醒网民,随着互联网、特别是智能手机的发展,许多传统犯罪手段也在花样翻新,但最终目的为获取钱财。对此,需提高防范警惕意识,保管好个人信息,不要图一时方便泄露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对于可以消费和借贷的平台,设置好登录方式和密码,谨慎开通短信验证码、指纹、人脸识别等消费、借贷方式。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