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16日讯(通讯员 管莹 李站营 记者 刘浏)“各位听证员,今天我们公开听证的是一起30多年前的职务犯罪案件。”近日,在江苏省镇江市检察院公开听证室内,江苏省检察院副检察长俞昕水说道。左边的申诉席上,一位八旬老者听得非常专注。他正是这起职务犯罪案件的3名被告人之一老刘。据了解,这是全国首例对省级检察院办理的职务犯罪申诉案件举行公开听证。
81岁的老刘觉得自己很冤。在2019年以来写给江苏省检察院的厚厚的申诉材料中,老刘反复强调:自己只是帮厂里买了两吨货,所谓赃款更是分文未取,凭什么就成了贪污犯并入狱五年?接到老刘申诉后,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非常重视,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36年前这起贪污案的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老刘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案件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并书面回复了老刘。但老刘还是不服,又到江苏省检察院继续申诉,前后达十几次。
1982年7月,老刘时任宜兴市官林镇某塑料厂供销员,因业务往来结识了丹阳市导士塑料厂副厂长朱翔。“以后搞料直接找我,不要和厂里联系,有票的3100元一吨,无票的1000元一吨”,朱翔告诉老刘。汇报给厂里领导后,老刘当即找朱翔买了1吨聚丙烯料,付款1000元。随后老刘再次买货时朱翔告诉他,还可以联系其他买主,卖的钱两个人分。虽然知道该行为违法,但想到丰厚的“回报”,老刘还是同意了。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期间,老刘联系了常州某塑料厂等,和朱翔先后三次从仓库里提了3吨货。此外,老刘还预付了1000元给朱翔,等着再弄1吨货。没想到1983年7月底,该案案发,王春、朱翔和老刘三人一起被抓。
公安机关查明,王春与朱翔内外勾结,采取多发货、提货时夹带等手段,先后8次从工业局仓库窃取化工原料聚丙烯5吨、聚乙烯1.5吨、聚苯375斤,价值20654元。其中,老刘参与3起。1984年4月,镇江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老刘系从犯。老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老刘当年有没有共同贪污行为,听证会上,江苏省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万龙说道。“在查阅当年卷宗时,我们也发现,由于时代的原因,当年的判决书对犯罪事实的表述过于简略,只说‘朱翔勾结老刘盗窃3次’,没有分笔列明老刘三笔犯罪事实。这就让老刘产生了误解,以为判决书认定他的3笔犯罪事实是前两笔帮自己厂里拿货的行为,以及最后一笔预付了1000元还没拿到货的行为。实际上,经我们查阅卷宗,这3笔法院均未认定老刘构成贪污共同犯罪。法院认定的三笔是1982年9月至1983年4月,老刘负责联系买主,与朱翔一起将货偷出,得款由老刘、朱翔、王春共同分赃。这是典型的内外勾结型贪污。”万龙客观清晰的阐述,让听证员和旁听听众一下抓住了案件的关键点。老刘的诉讼代理人也是他的侄子小刘和他请来的两位证人牛宝、牛纯都频频点头。
“我们一致认为,原审判决定罪准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经评议后,听证员代表宣读了评议意见。“鉴于申诉人年事已高,建议检察机关继续与其沟通,促使其真正认可判决,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虽然老刘对听证结果仍然不太接受,但对检察机关以听证会的形式,当场听取意见并耐心细致做好解释的举动表示满意。
“通过这场听证会,真正感受到检察机关办案的透明度和以人民为中心的态度,为检察机关点赞。”参加听证的江苏省人大代表、江苏汇典律师事务所主任封孝权表示。(涉案人员均为化名)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