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头条|高考后转卖二手书被起诉索赔近万元,转卖闲置品侵权的法律边界在哪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6 20:54:00
5月22日,江苏的潘女士(化名)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她女儿小张(化名)于2024年在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本85元的数学刷题书,后在二手平台以35元转卖,却在今年5月15日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该书作者以“销售盗版书”为由起诉了小张,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及一切维权开支共9900元。据潘女士介绍,该案原定于5月26日下午在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开庭,但当天上午11点左右,原告选择撤诉。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指出,判断二手商品转卖是否合法,要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在此案中,转卖二手教材的小张并非盗版书的生产者或首次销售者,而是从平台购入图书的普通消费者。若该书确为盗版,则权利瑕疵的根源在于最初销售盗版书的商家,小张在购买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通过正规平台购买、价格差异不足以直接判断为盗版等,属于善意取得,无需承担民事责任。
高考后卖掉刷题书,被起诉索赔9900元
潘女士称,其女儿小张是去年的高考生,2024年2月,为提升数学成绩,小张在正规电商平台购买了这本高考数学刷题书,“她在社交媒体上看到有人推荐这本书,题型正好是她需要的。当时售价是200多块钱,我们觉得这个价格不低,又是正规平台的店,应该不会是盗版书吧?下单的时候,界面上显示商家补贴了100多块,最后就花了85元。”去年高考结束后,小张将上学期间用过的四本教辅书放到二手平台转卖,仅在去年8月卖出一本,没想到今年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对此潘女士称,“我们家孩子是好心转卖,她说‘妈妈这本书这么贵,如果有学弟学妹要用的话,就不用自己买了,我35块钱包邮,另外再送几本资料,让他们买去学习’,没想到惹上这么大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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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购买刷题书的记录
根据潘女士向记者提供的民事起诉状,此案原告廖某某为涉案图书作者,起诉状中提到“涉案正版图书定价199元,售价为109元。被告在平台上销售案涉盗版书,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在潘女士看来,此案中起诉普通消费者并不合理,因为消费者很难判断一本书是否为正版,“我们花正版的钱买了本盗版的书,我们也是受害者。而且我们转卖是为了帮到其他人,不是故意为之,更不以盈利为目的,所以他应该起诉卖盗版书的商家,而不是普通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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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女士提供的民事起诉状
潘女士提供的购买记录显示,销售该书的商家全称为海棠图书教育书店。收到法院传票后,她曾试图联系对方确认书籍是否为正版,却发现商家已经闭店,“我联系了电商平台,让他们把店铺经营人的身份证号和联系方式给我,但他们给的那个电话打不通。” 5月25日,记者在各大电商平台搜索该书,发现目前仅有与原告同名的一家商铺在售,其余商铺均已下架。
原告曾多次起诉他人侵权后撤诉
小张告诉记者,这本书被转售半年后,曾发生过一件奇怪的事,“买家莫名其妙来找我,要我提供这本书的购买记录,还让我不要给购买记录上的快递单号、订单编号、商家名打码,他说想拿着这个找商家要课程。当时我没回复,他还在平台上给我打电话。”现在回想起这件事,小张觉得有点后怕,“如果当时向商家要了课程再发给他,算不算转售视频课了呢?是不是又会被起诉侵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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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平台买家与小张的聊天记录
近期梳理应诉证据时,小张才发现,在二手平台上购买此书的买家,和起诉状上原告廖某某的电话号码完全一致,疑似为同一人。5月26日下午,记者致电了廖某某,他表示自己对于此事“不清楚,也不知道怎么答复你”,此后记者多次拨打其电话,均无人接听。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廖某某作为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检索,发现2024年至2025年间,其涉及多起著作权纠纷。在这些案件中,廖某某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其中多个案件以廖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方式结案。而在本案中,他也选择了在开庭前撤诉。
近年来,因转卖二手商品被起诉的案件时有发生,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曾报道过多起类似事件:2024年,多位网友将梵汝山房的旅行茶具放在二手平台上销售,随后收到品牌方的律师函警告,对方称未经授权不得二次售卖,要么改为原价售卖,要么下架处理。2025年,辽宁消费者倪先生二手转卖了某品牌的自行车坐垫,却被品牌方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2万元。以上种种事件,都指向了同一个问题:二手商品转卖侵权的法律边界,究竟该如何界定?
律师:二次转卖侵权与否,需多维度考量
对于本案中廖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认为,转卖二手教材的小张并非盗版书的生产者或首次销售者,而是从平台购入图书的普通消费者。若该书确为盗版,则权利瑕疵的根源在于最初销售盗版书的商家,小张在购买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如通过正规平台购买、价格差异不足以直接判断为盗版等,属于善意取得,无需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明知该图书存在著作权权利瑕疵的情况下,小张才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小张的行为系个人单次转卖,主观上无侵权故意,也无牟利目的,即便进入法定赔偿程序,法院也倾向于在较低区间酌定赔偿金额,而非原告主张的近万元。在此情形下,若廖某某确需追究责任,可申请追加第一手卖家(平台)为共同被告,由法院审查其法律责任。
崔律师也指出,判断二手货转卖是否合法,需要从多个维度进行考量。首先,应区分实体商品与数字作品,正版实体图书、光盘等有形正版商品适用发行权用尽原则,消费者购买后可自由转售,但网课、电子书等无形数字作品则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未经权利人许可,即便仅以低价出售,仍可能构成权益侵害。其次,需要区分善意取得和恶意取得,若消费者明知商品是假货,仍选择购买,或善意取得后能判断其为假货仍然出售,都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再次,在消费动机上,消费者偶尔转卖个人闲置物品,属于行使财产处分权的正常行为,但如果频繁、大批量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二手商品转售,司法实践中可能被认定为“职业卖家”,在侵权认定与法律责任方面会面临不同的判断标准。同时,如果消费者对品牌商品进行了改装、翻新或以其他方式实质性地改变了商品的核心状态后再转售,则可能因破坏商标识别和商品来源的质量保证功能,落入商标侵权的范畴。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甘嘉颖 记者 张冰晶
编辑 宋世锋
剪辑 马斌
主编 陈迪晨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