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为弟弟追凶20余年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原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2 16:30:00
2026年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易庚华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上诉一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易庚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1992年12月22日上午,被告人易庚华与被害人李焕平(殁年9岁)的父亲李中祥因工资纠纷,将被害人李焕平从学校骗走,在迈车坎村村前池塘旁的一甘蔗园内持刀捅刺李焕平左胸部等部位致其死亡后潜逃。1997年,李海玉开始为弟弟追凶,孤身一人走遍多个省份,最终在老家蹲守到犯罪嫌疑人易庚华,为确认其身份并收集证据,李海玉和他网聊3年多,最终在2020年协助警方将易庚华抓获。
2024年11月1日,此案一审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25年12月23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易庚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决之后,李海玉认为对易庚华严重错误不适用死缓,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希望改判易庚华死刑,立即执行。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不予抗诉。而被告人易庚华则提起上诉。
4月8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易庚华犯故意杀人罪上诉一案进行开庭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法院认为,易庚华为泄私愤,持刀杀害无辜儿童,主观恶性大,犯罪手段恶劣,犯罪后果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鉴于本案量刑证据存在瑕疵,综合考量上诉人易庚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对因犯罪行为造成李某某的经济损失,易庚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某其余主张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原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宋世锋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