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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网络用户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言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30 22:03:00

5月28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北京互联网法院未成年人网络司法保护白皮书(2021-2026)》,并发布了12起典型案例,案例涵盖网络欺凌、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良内容治理、“烟卡”销售等新类型纠纷,清晰划定各方主体的行为边界。其中提及,网络用户发布涉及未成年人言论,负有更高注意义务。刘某某(殁年16岁)曾因网络“寻亲”引发网友广泛关注。

当时于某实名认证的平台账号粉丝量超过百万,该账号发布视频,称刘某某“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对刘某某的负面评论。诸多网络用户针对刘某某发表了侮辱谩骂等信息,形成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后刘某某自杀身亡。孙某甲、张某某的女儿孙某乙、女婿刘某乙是刘某某的实际抚养人。孙某甲、张某某认为于某发布的涉案视频构成对刘某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且该视频广泛传播导致部分网友被煽动对刘某某实施负面评价,造成刘某某自杀的严重后果,起诉请求判令于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维权支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于某作为拥有百万以上粉丝量的网络用户,其发布的信息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等特点,理应承担与其影响力相匹配的审慎注意义务。被告于某明知刘某某是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未成熟,对外界评价尤为敏感,但在发布涉及刘某某“寻亲”事件的视频时,未进行必要的事实核查与善意表达,使用“嫌弃养父母”“抛弃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无度索取”等带有强烈否定性、贬损性且缺乏充分事实依据的表述,上述言论明显超出了对公共事件理性讨论、善意批评的合理范畴。该视频引发大量浏览、转发及众多网络用户对刘某某的负面评论,加剧了对刘某某的网络暴力,构成对刘某某生前名誉权及死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法院判决被告于某公开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孙某甲、张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

本案受害少年家属代理律师周兆成对记者表示,百万大V负有差异化、更高的审慎义务。账号影响力决定责任标准,大V内容传播范围广、引导性强,法律要求发布前必须完整核查事实、克制负面表述。

不实贬损言论超出公共讨论合理边界。客观理性探讨公共事件允许有限批评,但不能无依据扣负面人格帽子。博主没有客观证据支撑指控,单纯定性否定少年品行,早已脱离善意监督范畴,直接拉低公众对少年的社会评价。

生前名誉权、死后人格利益双重受保护。依据《民法典》,未成年人在世时名誉权不容侵害;离世后,近亲属可起诉维护死者人格利益。博主视频持续发酵网暴,是损害后果的重要推手,二者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联,侵权责任无法规避。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造黄谣、泄露隐私等恶性内容,平台审核标准需从严,怠于处置侵权信息要承担连带责任;学生间线上校园欺凌,监护人未尽管教义务,需代为承担民事赔偿;即便无百万粉丝,随意跟风侮辱、造谣未成年人,同样构成侵权。

周兆成认为,该案件也给全网博主、家长、未成年人三方带来警示。自媒体从业者: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切忌断章取义博流量,无实据的负面定性极易踩侵权红线,一旦引发极端后果,赔偿与致歉只是最低代价;监护人家属:遭遇网暴第一时间公证留存视频、评论、转发记录,平台投诉无果可委托律师起诉维权;普通网民:对涉未成年言论保持审慎观望,不跟风谩骂、不随意转发不实负面内容,拒绝充当网暴推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