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内坐进运输模式展车,无证顾客一脚油门撞坏幕墙损失8万多,法院:不用赔!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18 17:21:00
扬子晚报网10月18日讯(记者 郭一鹏) 到 4S 店看车,顾客坐进运输模式下的展车内,不慎踩下油门,车辆突然冲出撞碎玻璃幕墙,车辆也随之受损。4S 店要求顾客赔偿维修费、车辆贬值损失合计八万余元,并指出该顾客为无证驾驶,具有严重的过错。不过,两级法院先后驳回诉求,明确展厅静态看车不同于公共道路上试驾,而4S 店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未尽说明警示义务,对于涉案事故发生、财产损害后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关于此案的民事判决书,某公司是上海一家4S店,当事人段某无机动车驾驶证。2025年7月,段某在某公司店内看车,后坐进涉案汽车内,段某脚踩油门导致汽车向前行驶撞坏店内玻璃幕墙,汽车前侧受损。事发时,涉案汽车为运输模式。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段某进入涉案汽车时先站在车辆左侧,后离开。某公司为修复玻璃幕墙支付维修费3万元,维修汽车花费7,778.40元。涉案汽车官网售价为137,388元,汽车维修后出售给案外人价格为93,000元。据此,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段某赔偿玻璃幕墙维修费3万元、车辆维修费7,778.40元、车辆贬值损失44,388元。
一审审理中,某公司表示在涉案汽车运输模式下,要启动车辆行驶需要四步:踩刹车启动电源,再脚踩刹车启动屏幕、开锁,右手在方向盘位置拨动挡位,最后踩油门。段某对此不认可,认为仅踩了油门,其他三步未操作。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应对展厅展车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涉案汽车被设置为可通电操作的运输模式,该模式下车辆存在被外力触发移动的风险,普通消费者难以知晓。某公司未就该特殊模式的操作风险向看车消费者作出任何明确、醒目的提示或警示,也未采取诸如切断动力、设置物理限位等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将处于危险操作状态的车辆置于开放展厅供不特定消费者接触,是本次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
其次,某公司工作人员在段某进入涉案汽车时先在旁,后自行离开,未对段某接触车辆操控部件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提醒或制止,未尽到现场监管职责,直接导致危险行为未能及时阻断。最后,段某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但本案事故发生于汽车4S店封闭展厅内,并非公共道路通行场景,无证驾驶对应的道路交通管理规范不适用于本案静态看车环境,有无驾驶资格与本次损害发生无因果关系,不能以此苛责段某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某公司未能尽到专业销售机构应尽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义务,涉案损害后果系某公司自身单方过错所致,段某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某公司认为,段某无证驾驶,具有严重的过错,其行为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无证驾驶天然具有违法性。事故现场的监控录像及录音资料还原了碰撞发生时,车辆受到两次推进,经历了“第一次缓速前进”与“第二次加速前进”两个阶段。这一结果与段某无证、无经验且慌乱中错误操纵有着必然的、唯一的直接因果关系。综上,段某依法应当承担全额的侵权赔偿责任。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段某的行为虽然造成了涉案车辆及所撞幕墙损坏的后果,但其不存在主观过错,并不构成侵权。某公司提出段某在无驾驶证、缺乏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随意操作、存在过错,对此法院认为,段某系至4S店内体验静态车辆而非至公共道路上进行试驾,根据大众通常认知,在展厅内体验展车并不以取得驾驶证作为前提条件,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对此有特别要求并进行告知。
此外,某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法院认为,某公司未根据车辆的实际用途将车辆调至相应的模式,导致涉案车辆存在启动风险,存在过错。即使如某公司所说的启动需要“四步操作”,也无法排除消费者误触导致车辆启动的可能性,且某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段某进入车辆时涉案车辆处于何种状态,是否已经有了前置操作也不得而知。从事发视频来看,陪同销售人员未观察车内状况、任由段某自行操作、未作任何指导提示,显然现场管理也存在疏漏。
法院认为,某公司未采取必要安保措施、未尽说明警示义务,对于涉案事故发生、财产损害后果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全部损失。最终,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