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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黄了"就群发邮件举报对方"索贿"?拿不出证据反被判名誉侵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9-21 14:25:00

合同中吃了“闭门羹”,某物流公司认为是对方客户经理使坏、终止与其合作,便向对方公司十几个管理岗位群发电子邮件,实名举报对方经理张某“索贿”,被张某诉至法庭。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名誉权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物流公司上诉,认定其在无证据情况下散布不实指控构成名誉侵权。

张某是某制造公司客户经理,某物流公司是其物流服务供应商。2025年12月,物流公司收到制造公司终止合作的通知后,向对方运营、合规、人事等15个岗位邮箱发出实名举报邮件,称张某“违反流程私自无故终止合同”“向其项目经理索贿”。

张某认为内容纯属捏造,严重贬损其职业声誉,将物流公司诉至如东县法院,请求停止传播不实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物流公司在无充分证据佐证的情况下,向对方多个核心管理岗位散布张某“索贿”这一涉及廉洁底线的不实指控,足以导致张某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名誉权侵权。判决物流公司在原邮件传播范围内以电子邮件方式向张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物流公司不服,以“属内部投诉,有事实基础、传播范围有限”,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查明,张某并不存在向物流公司索贿的行为。南通中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综合评价。物流公司在未查实、无有效证据支撑情况下,直接对他人作出“索贿”的负面定性,属于捏造事实、虚构负面情节,超出正当投诉,具有违法性。职场内部的职业评价是社会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案涉邮件覆盖制造公司十几个核心管理岗位,且“索贿”属于违反职业廉洁纪律、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足以造成张某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综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维权更应当恪守审慎原则,严格把握维权与侵权的边界,以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企业间因合作纠纷向对方单位反映问题、开展内部投诉,本是正常维权途径,但权利行使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投诉举报是否构成名誉侵权,重点应把握三个核心维度:一是内容是否属实,是否存在捏造事实、恶意拔高定性的情形;二是传播范围是否超出必要监督渠道,是否造成对应圈层内的社会评价贬损;三是行为人主观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

通讯员 黄凌燕 顾建兵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