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及姐姐因意外去世,12岁孩子成孤儿,亲叔叔成监护人后侵占140万理赔款获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30 18:50:00
12岁孩子的父母及姐姐遭遇意外身亡,留下的存款、赔偿金等140万余元竟被其亲叔叔侵占。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叔叔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5月30日,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来临之际,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了这样一件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被告人吴某甲与自诉人吴某乙系叔侄关系,吴某乙(时年12周岁)父母及其姐姐于2019年1月17日意外身亡。2019年1月25日,吴某甲向有关部门申请担任吴某乙的监护人。监护期间,吴某甲为吴某乙开设了银行资金账户,吴某乙所拥有的其父母、姐姐生前存款、意外伤害险赔付、救助金等资金均先后进入该银行账户,相关银行卡及密码均由监护人吴某甲代管。2020年4月12日至2024年3月23日期间,吴某甲通过取现、转账的方式累计支取资金150万余元,扣除用于吴某乙生活、教育等正常开支后,有140万余元被吴某甲占有。案件审理阶段,吴某甲退赔部分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吴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拒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自诉人吴某乙的指控成立。吴某甲作为监护人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应依法从严惩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在审判阶段退赔部分经济损失,酌定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吴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妥善管理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财产。案例中,监护人将未成年人大额财产占为己有,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违反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社会影响恶劣。人民法院对恶意侵占未成年人财产的监护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令退赔剩余经济损失,对滥用监护权侵占未成年人财产行为形成震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