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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酒店洗澡后穿一次性拖鞋滑倒受伤,起诉酒店索赔20万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9 10:38:00

出差或旅游住酒店,很多人习惯换上房间里提供的一次性拖鞋,轻便又卫生。当住客洗完澡穿着它在卫生间行走,脚下一滑摔成骨折,这样的意外,究竟该归咎于住客,还是酒店?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广西高院获悉了这样一起案例。

2023年8月某日晚,李东(化名)入住合山市某酒店。次日,李东在酒店房间内沐浴后,穿上了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前往洗漱台吹头发时,不慎在卫生间门口处滑倒。经医院诊断,李东右股骨粗隆间骨折。

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东找到酒店要求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李东遂将酒店诉至法院,要求酒店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合计20万余元。

李东认为,自己穿着酒店提供的一次性拖鞋在酒店内滑倒受伤,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对其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酒店辩称,客房内提供了普通拖鞋和一次性拖鞋供住客选择使用,并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事故发生后,酒店工作人员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李东滑倒系其自身疏忽所致,其损失应自行承担。

合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作为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提供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本案中,酒店在客房内提供的一次性拖鞋遇水后防滑性能显著下降。酒店辩称其已张贴“小心地滑”标识,但经查明,房间内实际并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也未提供防滑设施及设置一次性拖鞋安全使用提示。据此,法院认定酒店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依法应当对李东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李东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洗澡后卫生间周边地面湿滑属于可预见的日常风险,但李东没有选择使用防滑性能相对较好的普通拖鞋,而是穿着防滑性能较差的一次性拖鞋在卫生间行走,没有对自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酌情确定:酒店对李东的损害承担40%的赔偿责任,李东自行承担60%的责任。合山法院对李东主张的各项损失逐项进行了审查,认定李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万余元。最终,合山法院判决:被告酒店赔偿李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余元。一审判决后,酒店不服,提起上诉。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视频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