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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后发现儿子非亲生”案将开庭,向前妻索赔47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6 22:13:00

山东淄博男子在离婚后发现儿子并非亲生,与之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在此前持续受到广大网友的关注。近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此事件中的其中一起民事纠纷案将于5月27日开庭。

据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取到的该案起诉状显示,姜先生请求依法撤销其与被告李某2023年5月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问题第2、3项将“桓台县的房产一套”“桓台县小产权房一套”赠与第三人姜某单独所有的条款,并对桓台县价值约90万元的房产依法予以分割。

请求撤销姜先生与李某2023年5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四条子女抚养问题中有关第三人姜某抚养费用的条款。请求判决李某返还原告姜先生因抚养姜某、小姜而产生的抚育费用37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鉴定费2800元。请求判决李某返还双方2023年5月9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二条财产分割问题第1项中的全部款项30万元。

姜先生此前接受采访

起诉状中称,姜先生与李某于2002年在桓台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4年生育长子姜某,2014年生育次子小姜。后因感情不和,于2023年5月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签订后,姜先生已经配合办理了不动产权证并过户给姜某。离婚后,姜某多次去姜先生处打闹,并称姜先生并非其父亲。姜先生在2024年9月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为“排除姜先生是姜某的生物学父亲”,而次子小姜同样也不是姜先生亲生。李某婚内怀孕所生之两子并非与其丈夫姜先生所共同生育,使姜先生无端履行了在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抚养义务,并在经济上遭受了损失,其应当返还姜先生支付的抚育费。

因被告李某的行为,导致离婚时将夫妻共同房屋赠与姜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有证据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李某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姜先生的感情,损害了姜先生的人格尊严,在精神上对姜先生造成了伤害,赔偿原告姜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报此前曾报道该事件中的另一起民事纠纷,当事男子姜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去年5月他的堂嫂起诉他的堂哥和他的前妻,称两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表示姜先生此前与前妻购买的房子实则是堂哥用婚内财产为姜先生前妻购置,最后法院将该房子以调解的方式判给了堂嫂。姜先生得知此事后,坚持认为房子是由自己和前妻出资购买,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于去年9月11日上午在桓台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并未当庭宣判,被告方姜先生的堂哥、堂嫂和前妻均未出席庭审。

视频 徐韶达 周嘉楠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韶达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