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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旬老人鱼刺卡喉感染身亡,养老机构存在过错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29 20:04:00

10月29日,在重阳节来临之际,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依法妥善审理涉老年人权益纠纷案件,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布了一批老年人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因老人食用带鱼导致鱼刺卡喉感染身亡,养老机构被判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此案不仅关乎一个家庭的悲痛,更对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发展敲响了警钟。

基本案情:鱼刺卡喉,老人历经波折后离世

2020年4月10日,任老太太入住某老年公寓,并填写入住登记表,登记表载明的服务等级为自理。老年公寓为其提供的服务内容为:每天提供三顿饭、送水及打扫卫生。2021年4月4日,任老太太在老年公寓食堂食用午饭,午饭中一道菜为带鱼。当天下午,任老太太向其护理人员提出自己嗓子疼,护理人员便通知了老年公寓保健医生为任老太太检查,经检查未发现其喉咙有异物。此后几天,任老太太女儿看望任老太太并带其至镇上口腔诊所治疗,经医生检查未发现任老太太喉咙有异物,医生便为其输液消炎。

2021年4月8日,任老太太仍表示喉咙痛,其亲属带其至宿迁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影像诊断为右侧舌根部会厌右前上间隙异物(鱼刺)伴脓肿可能,治疗后复查。后任老太太转至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治疗,当天在该院进行了CT检查,影响诊断:1.舌根部异物伴舌根部及口咽部右侧壁脓肿形成……

2021年4月13日,任老太太在由该院实施全麻下行气管切开术+下颌间隙脓肿切开引流术+支撑喉镜探查术,手术顺利。术后第四天,任老太太出现Ⅱ型呼吸衰竭,经治疗后复查血气提示呼吸衰竭加强。经治疗无好转,任老太太于2021年4月22日去世。

裁判结果:养老机构存在过失,担责15%

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三款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起居、清洁、卫生等生活照料服务。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适宜老年人食用、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服务内容规定:“生活照料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老年人个人饮食、起居、清洁卫生、排泄、体位转移。”“应当尊重老年人宗教信仰、民族习惯,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生活习惯制定食谱,做到营养均衡。”因此,作为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提供饮食等生活照料服务,而在提供饮食服务时,应当结合老年人生理特点、身体状况等制定食谱,提供适宜老年人食用的食物。

本案中,任老太太已90岁高龄,视力退化、牙齿脱落,辨识能力、咀嚼能力以及吞咽功能都较普通人更弱,对于为其提供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的注意义务也应比对一般普通人的要求更高。养老公寓在向任老太太提供饮食服务时,未充分考虑其年龄和身体状况,向其提供未剔除鱼刺处理的带鱼,也未向任老太太告知食用的食物为带鱼并提醒任老太太注意,导致任老太太吞咽后被鱼刺卡喉并引发感染致最终死亡。因此,养老公寓在为任老太太提供饮食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过失。结合任老太太自身存在基础疾病等因素酌定养老公寓对任老太太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15%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明确养老机构对高龄老人的特殊注意义务

本案的裁判确立了养老服务机构对高龄老人负有更高标准注意义务的规则。鉴于老年人身体机能退化、风险辨识能力减弱的客观现实,养老机构在提供服务时必须超越对普通人的一般要求,采取与其年龄、身体状况相匹配的特殊保护措施。

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在提供食物时,应结合老年人的生理特点、身体状况提供便于老年人咀嚼、吞咽的食物,如其提供不便于老年人吞咽的食物,应对食物进行特殊处理并向老年人进行告知、提请注意。否则,老年人因食用相关食物出现损害,养老机构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案有利于明确养老机构在提供饮食服务方面所应承担的注意义务,确定饮食服务标准,强化养老服务行业主体责任意识,提高养老机构经营管理水平,加强老年人权益保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