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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做“功课”错失万元补贴,消费者找到销售公司……

来源: 江苏高院

2025-09-09 11:36:00

家中旧车想换新

购置新车半年多

才知道有优惠政策

错过补贴懊悔不已

到底是自己没留意

还是汽车销售故意隐瞒?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底,赵女士与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一辆总价25万余元的新能源汽车,并于7月30日取得购车发票。8月10日,赵女士将自己名下的一辆旧车出售。

同年8月底,江苏省推出汽车置换更新补贴政策,政策规定在2024年7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个人消费者转让本人名下的非营运乘用车,并购买25万元(含)以上新能源车的,可申领18000元一次性补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0日。

政策出台后,赵女士并未留意。直到2025年2月,赵女士在与同事聚餐时偶然得知,自己去年出售旧车购买新能源新车是可以享受补贴政策的。

经过查询,她认为自己购买的新能源汽车价格档位符合申领18000元补贴的条件,然而此时已经错过了申请期限。

明明能够省下18000元,却因为不知道补贴政策而错失,十分懊悔的赵女士不禁疑惑:专业卖车的汽车销售公司为啥也没告诉我?

赵女士翻遍购车时的聊天记录和合同,确认了汽车销售从未提过这茬,认为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汽车销售商,在与她订立购车合同时,故意隐瞒了该补贴政策的存在,导致错失补贴,构成缔约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汽车销售公司则认为,在与赵女士签订购车合同时,补贴政策尚未公布,公司并非故意隐瞒,因此不存在过错。

双方协商未果,赵女士将汽车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应得政策补贴1.8万余元及诉讼费。

法院审理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等情形,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涉补贴政策及申请指南,是在双方购车合同签订并开票之后,才由政府部门正式发布。在双方缔约之时,该政策并未出台,汽车销售公司无法得知补贴内容及申请流程等信息,更不可能“故意隐瞒”尚未发生的政策。合同签订后,车辆交付、车款给付流程等顺利完成,意味着合同已经履行完毕。

赵女士主张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其未能申领政府补贴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赵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各地补贴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但优惠活动类型繁多、活动时间紧凑,稍不留意就会擦肩而过。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作为政策红利的直接受益主体,在有购买需求时应当主动关注相关活动政策,通过政府官网、政务APP、官方公众号等权威渠道及时获取补贴信息,留意活动起止时间、申请条件及材料要求,妥善保管销售合同、发票、登记证书等关键凭证,避免因信息滞后或材料缺失无法享受权益。

对于销售方而言,应当及时跟进与所售产品有关的政策,在消费者选购时进行提醒,确保符合条件的消费者能够合理享受福利,减少纠纷隐患。

作者:刘逸梅(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