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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违治违“微”说法③

来源: 镇江城管

2025-08-30 16:21:00

编者按

为进一步浓厚“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社会氛围,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治理格局,让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深入认识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近期,镇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开设“防违治违‘微’说法”栏目,连续推出防违治违工作典型案例,呼吁社会各界对违法建设行为说“不”,共同建设美丽镇江。

本期介绍的是来自扬中市、京口区的2起典型案例。

01

扬中市拆除三茅街道某户违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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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2年9月8日,扬中市城管局接群众举报:三茅街道金苇中路,某店铺东南侧有钢结构彩钢瓦建筑物,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经调查,当事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建筑物面积31.37平方米。2022年10月19日,经扬中市城管局、扬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扬中市农业农村局集体会商,认定该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2024年6月,该建筑物被拆除。

02

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限期予以拆除。

03

执法人员说

“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将会被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罚款。”

02

京口区查处某公司未批先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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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2023年7月,京口区城管局的执法人员发现某公司有8栋厂房涉嫌违法建设行为。经调查,8栋厂房建筑面积合计约7万平方米,工程造价评估近1亿元。镇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京口分局鉴定:该集团公司的上述行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且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2024年5月,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缴纳了罚款。

02

法律依据

在本案例中,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罚款,补办相关手续。

03

执法人员说

“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切勿未批先建,否则将面临罚款、限期拆除、限期改正、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将追究相关刑事责任。”

供稿:镇江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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