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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非法倾倒填埋7000多吨“毛垃圾”,被判赔290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31 20:17:00

为谋取非法利益,陈某、夏某等6人,偷偷在南通通州倾倒填埋了7000多吨“毛垃圾”,造成环境损失290万元。近日,南京市中级法院对此事作出了民事判决,判处陈某等6人按照总损失额承担赔偿责任。该案的判决,在代表生态环境正义得到伸张的同时,也带来深刻的教育和警示:只要违反国家规定实施污染环境行为,造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侵权,就要为之付出代价。

“毛垃圾”作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混合物,可利用价值低、处置费用高,填埋地下会产生“挥发酚”等有毒有害物质,不仅污染土质和水质,还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健康安全。2022年上半年,孔某与陈某、宋某、卞某在不具备垃圾处理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共同商议4人分别或共同自上海联系、运输“毛垃圾”进行倾倒牟利,同时约定,无论“毛垃圾”货源由谁联系,在收取的5000元/车左右垃圾处置费用中,先向陈某支付1500元/车左右的倒点费等费用,剩余部分由实际提供运输车辆的人员获取。

2022年6月,夏某与陈某共谋倾倒填埋“毛垃圾”地点,后夏某提供案涉地块用于“毛垃圾”倾倒填埋,并向陈某收取1000元/车的费用。2022年6月底至9月期间,孔某与陈某、宋某、卞某自上海装运至少253车,共计7596.46吨“毛垃圾”至夏某提供的通州区平潮镇经社路南侧地块。其中,卞某自行驾车自上海接收、装运“毛垃圾”756.46吨至案涉地块,其中720吨“毛垃圾”被倾倒、填埋,36.46吨“毛垃圾”因被现场查获倾倒未得逞。案发后,陈某、夏某、孔某和挖机提供人朱某等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事发后,通州区平潮镇政府组织人员挖去垃圾上的浮土,经司法鉴定,认定在案涉地块非法填埋的“毛垃圾”属于固体废物,为有害物质。平潮镇政府委托南通建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对上述“毛垃圾”填埋点进行开挖、装车、运输、分拣、再生利用等规范化处置,挖出、清运、处置“毛垃圾”共计16074.77吨,再将分拣出的1292.22吨不可利用可燃物运输至如东天楹环保能源有限公司处置。

期间,南通市通州生态环境局牵头多部门联合协作,对涉案地块开展司法鉴定、清运处置、损害评估等工作。据统计,本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总计达290多万元,属于数额巨大,秉承损害责任分别承担的原则,生态环境部门经过核算,并根据被告人在本案中所作“贡献”的大小,主张孔某、陈某、夏某、卞某、宋某和两位挖机提供人分别按照总损失额的23.52%、29.48%、20%、2.85%、4.15%、20%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孔某辩称,其几人处置“毛垃圾”的数量仅有7000余吨,生态环境部门主张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过高。对照本案事实,法院认为,孔某等多人非法处置的“毛垃圾”共计7596.46吨,这些“毛垃圾”存在污染特性,且被填埋后不可避免地会与案涉地块的土壤产生混合,实际开挖、处置量大于填埋量具有合理性。并且孔某认为生态环境部门主张的费用过高,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哪部分费用不合理以及合理费用应是多少,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该法还规定,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孔某等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跨省非法运输、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造成固体废物填埋地块的土壤、地下水生态环境受损,侵害了生态环境公共利益,构成环境侵权。

另据《民法典》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损失等环境侵权责任。

该案中,生态环境部门综合孔某等人实际参与处置“毛垃圾”的数量、其在共同侵权中的地位、作用,主张每人按照比例承担责任,划分的上述比例较为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通讯员  苏小环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曹卢杰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