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停引发交通事故,法院:虽未“接触”也要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2 23:09:00
交通事故中,违停车辆虽未与其他车辆或行人发生直接碰撞,但因阻碍正常通行、遮挡视线或迫使他人紧急避让,导致事故发生。此类情形下,违停者是否应担责?近日,徐州新沂法院审理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违停车辆驾驶人杨某赔偿陈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
车辆违停引发交通事故
2024年6月某日7时许,姚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某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陈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姚某、陈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时,杨某驾驶的货车违规停放在事故路口西北侧。经交警认定姚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陈某应当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杨某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日,陈某至医院就诊,并办理住院手续。事故发生后,陈某未获得姚某、杨某赔偿,故将二人诉至新沂法院,请求判令赔偿其因案涉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杨某辩称,此次交通事故属实,但本人车辆距离事故发生地点较远,并未对陈某发生直接碰撞,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违停和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机动车违规停放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违规停放机动车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相应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转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需分析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本案中,杨某将车辆违法停放在路边,客观上遮挡了行人及其他车辆的驾驶视线,影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杨某违停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责任不以车辆接触为前提,行为人违法停车影响其他驾驶员及行人视线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情形,同样应当承担交通事故责任及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综上,杨某的违法停车行为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对陈某的受伤存在过错,该过错行为与陈某的受伤具有因果关系,杨某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另,姚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有标志标线路口未让道路内优先通行一方先行造成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陈某驾驶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确保安全,对自身受伤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参照事故认定书,根据事故原因力大小、主观过错程度及事故责任认定,确认杨某、姚某应在责任范围内承担陈某1万余元的损失。鉴于杨某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且无投保公司,故判决陈某的相关损失由杨某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故姚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也就是说,“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及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只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就应当承担相应事故责任。本案中,杨某的车辆虽未与陈某、姚某发生碰撞,但其违规停车的行为与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办法官提醒,要纠正“车辆只有在驾驶运行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才会承担事故责任”的错误认识,切不可贪图一时方便或心存侥幸,将车辆违规停放在路边,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通讯员 赵雨秋 陈姝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赵天
校对 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