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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热点︱13岁少年与他人冲突后被老大爷用手铐铐住!会构成非法拘禁罪吗?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1 21:39:00

6月10日,有网友发视频称重庆璧山区一名少年被一名老人用手铐铐住。当天,@平安璧山发布了警情通报:2025年6月10日7时许,男孩曾某(男,13岁)在璧山区丁家街道公交站下车刷卡时,与身后催促的乘客周某(女,69岁)发生口角。下车后曾某击打周某面部,同行的周某丈夫刘某(男,68岁)上前还击。现场群众黄某(男,68岁,聋哑人,与周某、刘某素不相识)从口袋中掏出一老式手铐铐住曾某双手,会同周某、刘某带着曾某前往派出所。途中经群众劝解,曾某道歉,黄某解铐,大家分头离开。目前,相关人员已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公安机关正对该案及手铐来源等展开进一步调查处理。

对于此事,网友们也是议论纷纷,普通人能持有和使用手铐吗?黄某的行为会涉及到非法拘禁吗? 6月11日,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黄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但或受到拘留等治安处罚;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小亮律师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手铐属于警械,黄某作为普通公民持有和使用手铐,违反该法律规定。如果经过调查,黄某属于非法持有和使用,公安机关可依据该法相关规定,对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如果构成犯罪,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黄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吗?李小亮律师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有组织地多次短时间非法拘禁他人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拘禁他人三次以上、每次持续时间在四小时以上,或者非法拘禁他人累计时间在十二小时以上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因此,李小亮律师认为,黄某的行为可能不构成非法拘禁罪。最终如何处理,需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详细调查情况,包括黄某持有手铐的原因、整个事件的具体情节等综合判断和认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