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热点∣女生初中毕业打暑假工遭公司法定代表人性骚扰!行政拘留15日并赔偿3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30 18:59:00
初中毕业正值暑假,女生小妍(化名)便到广东省东莞市与在此工作的家人相聚,同时找了一份暑假短工。没想到,工作期间竟然遭到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骚扰。事发后,贺某被警方处于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而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最新信息,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贺某向小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款3万元。
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了解到,小妍在东莞市某公司从事暑假工期间,贺某于2024年7月至8月19日多次对其实施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猥亵行为。2024年8月21日,东莞市公安局决定对贺某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之后,小妍向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索赔交通费600元、住宿费400元、生活费500元、误工费5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2024年7月,初中毕业正值暑假的小妍到东莞市与在此工作的家人相聚。期间,东莞市某公司招人,小妍应聘至该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贺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多次在工作场所对小妍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骚扰行为。2024年8月21日,贺某被东莞市公安局抓获。东莞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给予其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小妍的法定代理人主张,遭遇性骚扰后,小妍性情骤变,沉默寡言,不愿与家人提及该事情,暑假结束后回到老家读高中,学习成绩也明显下降,作为未成年人,此事件给其造成了极大的心里痛苦及困扰,严重影响了身心健康。
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所谓性骚扰,是指以身体、语言、动作、文字或者图像等方式,违背他人意愿而对其实施的以性为取向的有辱其尊严的性暗示、性挑逗以及性暴力等行为。本案中,小妍在该公司打暑期工期间,贺某多次在违背小妍意愿的情况下,于工作场所内对其做出摸腿、摸背、摸臀、掀裙子等行为,已构成对小妍实施性骚扰,小妍提起本案诉讼主张贺某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合法有据。
关于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贺某对小妍实施性骚扰,侵害了其人格尊严,构成人格权的侵害行为。小妍在遭遇性骚扰时年仅15周岁,尚未成年,身心处于发展阶段,遭遇性骚扰必定对其健康成长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小妍法定代理人主张,在遭遇贺某侵害后,小妍性情骤变、学习成绩下滑,可见侵权行为导致了小妍严重精神损害。所以诉请贺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合法有据。
贺某利用职务之便,对未成年人实施性骚扰,性质恶劣,与国家法律、公序良俗提倡的应对未成年人加强保护相违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法院酌定贺某应向小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至于诉请贺某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因小妍未能举证证明存在上述损失,故不予支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