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中受伤的妻子已获赔偿,离婚后又向负次要责任的“前夫”索要赔偿,看法院怎么判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30 15:30:00
扬子晚报网5月30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陈咏)丈夫驾车载着妻子,途中和其他车辆发生车祸,妻子受伤,对方负主要责任。妻子获得赔偿后不久,夫妻离婚。妻子认为此前车祸中,前夫负次要责任,遂起诉至法庭索要赔偿。经过审理,法院不予支持。30日,记者从扬州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
记者了解到,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家店铺。一天,两人一同驾车外出进货,车辆由丈夫李某驾驶。行驶途中发生意外,案外人王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与李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张某受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经公安部门认定,大货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车乘员张某无责任。对于张某的人身损害费用,张某起诉了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大货车一方,获得了35万余元的赔偿款。
不料事生枝节。5个月后,张某和李某协议离婚,协议约定,之前交通事故的赔款全部归张某个人所有,双方还对夫妻共同财产、家庭债务等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但事情并没有像想象中那样顺利,原本是一家人的张某与李某也未能“好聚好散”。此后,李某突然收到诉状,原告是张某,因为当时的交通事故中,李某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现在张某向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李某进行主张。如此,本是一家人的张某与李某法庭相见。
庭审法官表示,夫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双方之间产生的侵权事实,是否应由配偶一方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能按照一般侵权法律关系处理,而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本案中,李某对事故仅负次要责任,对事故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事故发生后,李某亦积极救助张某。综合法律规定、伦理道德、社会效果等因素,张某的诉请不应得到鼓励和支持。
法庭认为,本案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和李某系出于家庭生活的共同利益,驱车前往同一目的地。夫妻双方执行家庭共同事务时,双方是利益共同体,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共同的风险。夫妻之间的侵权行为,不仅要从普通法理上评判,更应用道德标准等进行考量。因此,不宜因轻微过失或一般过失,即认定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夫妻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应和谐互助;对彼此的行为,应当有一定的宽容与谅解度。
校对 朱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