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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消除的“犯罪前科”:男子无罪后诉请删除案底,二审发回重审

来源: 澎湃新闻

2025-05-26 17:14:00

在看守所被羁押四年多后,李志敏被法院重审判决无罪。可他后来发现,警方办案系统仍存有其“违法犯罪前科信息”,遂提起行政诉讼。

今年59岁的李志敏是河北滦州人,因曾在征地拆迁中“额外”获得90万元被判敲诈勒索罪,重审宣判无罪后获国家赔偿。后来他因上访被警方以“扰乱单位秩序”拘留10日,他起诉警方后,法院撤销了公安的相关处罚决定。

因“违法犯罪前科”一事,李志敏再次起诉滦州市公安局。

2025年1月,滦州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令滦州市公安局删除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信息。但李志敏认为一审并未认定警方行政行为违法,仍提出上诉。

4月24日,滦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知李志敏,警方已将其“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改为“案件关联信息”。但李志敏认为警方只是“修改”信息而非“删除”,因此并未撤诉。

日前,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当事人处获悉,5月12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遗漏了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发回滦州市法院重审。

李志敏在滦州市公安局门口。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提供

因所谓“敲诈”90万元被判刑,羁押四年后无罪释放

虽然被法院重审判决无罪,但李志敏对“前科”二字一直很敏感。“已经认定我无罪了,怎么还留有违法犯罪前科呢。”他叹道。

他的所谓“前科”,是一起“敲诈勒索”案件,发生在唐山市滦县(2018年撤县建市更名为“滦州市”)。

事情得追溯到2008年,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在滦县扩建拆迁,其拆迁范围包括李志敏及其母亲所在的响堂镇西法宝村。李志敏因拆迁补偿问题与村干部产生矛盾。后来,他得知矿方存在征地手续不全等问题,便在网络论坛发帖并向媒体反映。2011年4月,有关媒体以《滦县:未批先征地,“拉锯”已四年》为题,报道了李志敏反映之事。

2012年2月,司家营研山铁矿相关负责人与李志敏协调后达成一致。李志敏在其母亲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签字,同意补偿23万余元及安置房1套的方案,他还在一份《承诺书》上签名承诺:“一定和领导保持一致,不再为家乡作出反面影响……”此后,矿方从存放在响堂镇政府的拆迁预付款中支出90万元,通过中间人分三次付给了李志敏——其中一笔转至李志敏女友刘某的账户。

对于上述90万元,矿方认为是为了不让李志敏在网上散播负面信息的“好处费”;李志敏则认为这钱直接与拆迁相关,是矿方未同意重新评估而“多补偿的钱”。

三年后的2015年4月,李志敏和刘某被滦县公安局民警带走,随后以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

警方立案材料显示,该案为“群众匿名举报”,时任滦县公安局负责人在匿名举报信上批示“依法打击处理”。河北钢铁集团司家营研山铁矿出具证明称,为防止负面信息传播曾支付李志敏90万元,李的行为系“敲诈”。

2016年5月,经滦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滦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该院认为,被告人李志敏和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在互联网散布铁矿土地征用手续不全等信息,引起矿方担忧和恐惧,经多次讨价还价后矿方被迫同意给付90万元;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李志敏系主犯,刘某为从犯。

滦县法院还审理查明,李志敏在与妻子王某婚姻存续期间,同刘某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构成重婚罪。

滦县法院认定李志敏、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和重婚罪,数罪并罚,分别对两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九个月、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责令退赔敲诈勒索款90万元。

滦州市法院对李志敏作出有罪判决(部分)

李、刘不服,提出上诉。2017年5月,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滦县法院重新审判,此后改为异地审理——指定迁安市人民法院审理。

经过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后,迁安市法院认为,李志敏因其母亲房屋拆迁与矿方发生争议,在协调解决过程中提出补偿费要求有合法的民事权利基础,属于主张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行为;其在网上发帖的目的是为实现其合法民事权利,且发布的消息属实,故该行为不能评价为敲诈勒索,公诉机关指控其敲诈勒索证据不足;关于重婚罪,因侦查机关未对两被告人刑事立案,所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指控不能成立。

2019年7月,迁安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两名被告人李志敏、刘某无罪。

在滦州市看守所羁押1552天后,李志敏获得无罪释放。

“案底”之诉: 一审判公安删除信息,二审认定原判有“遗漏”

无罪释放后,李志敏申请国家赔偿。

2020年10月,他从赔偿义务机关——滦州市法院获得被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相关损失赔偿,共计67万余元。

2022年6月,滦州市法院张贴公告,向李志敏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一段现场视频显示,滦州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李志敏鞠躬致歉,并送上一束鲜花。

滦州市法院相关负责人向李志敏道歉后献花。资料视频截图

被判无罪后,李志敏向有关部门反映称,他在2015年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立案侦查,是由于当年他举报拆迁征地问题而被“打击报复”,要求问责相关办案人员。他后来从滦州纪检部门获知,曾办理“敲诈勒索”一案的2名公安民警“办案存在瑕疵”,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李志敏认为处分过轻,开始向上级部门信访。

2023年7月,滦州市公安局对李志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行政拘留10日。警方的处罚决定书显示,李志敏2022年12月以来多次以同一理由到国家信访局“缠访”,严重扰乱国家信访局正常的信访秩序。

滦州市公安局作出拘留李志敏十日的处罚决定书。

因“扰乱单位秩序”而被拘留10日后,李志敏起诉滦州市公安局。2024年8月,滦州市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滦州市公安局对李志敏拘留10日的行政行为违法,撤销相关处罚决定。

经过被拘10日一事,李志敏对其“前科”产生警觉。他注意到,滦州市公安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记录了其“违法前科”:“2015年5月21日,因李志敏敲诈勒索案,被滦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李志敏曾多次到其户籍地派出所开具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但他认为,警方仍有他的“前科”案底。他告诉澎湃新闻,2024年有朋友邀他合办股份制公司,“拿我的身份证办执照,一查,我有违法犯罪前科,当不了法人代表,当股东都不行,怕影响企业。”

李志敏还提到,他到外地出行,多次在火车站等地遇到民警查验身份证时,被告知有“违法犯罪前科”。“有警察还盘问我,你不应该在监狱嘛,怎么出来了?”李志敏称,“前科”给他带来诸多不便和烦恼,他甚至担心影响子女的升学就业。

“我明明被判决无罪了,已经清白了,”李志敏说:“怎么还会有违法犯罪前科呢?”

李志敏曾拿着迁安市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书,向迁安市法院申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判决书,但至今尚未公开。

迁安市法院对李志敏作出无罪判决(部分)

后来他了解到,尽管法院已判其无罪,但公安内部的办案系统并未删除其“违法犯罪前科”信息。2024年9月,在与滦州市公安局沟通无果后,李志敏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后来调取的公安机关“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显示,“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的办案单位为滦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受案时间为2015年3月,案件性质为“敲诈勒索”。

2024年10月28日,滦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滦州市公安局辩称,其从未出具过李志敏有违法犯罪前科的证明文件或资料,且无权限删除系统中的相关案件信息,其一直在等省厅回复,“我们只能在里边对某个错别字、标点符号更改,这是我们的权限。”

经过审理,滦州市法院认为,原告被一审判决犯敲诈勒索罪后,在公安网上记录其犯罪信息,并无不当。“但是,在原告被迁安市法院重审判决无罪后,被告滦州市公安局应当删除原告曾犯敲诈勒索罪的信息。”

滦州市法院指出,虽然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是滦州市公安局上传了该信息,但被告作为公民身份信息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相应职责,保证公民身份信息准确无误。“在发现公民身份信息出现错误后,应当予以改正,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2025年1月,滦州市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被告滦州市公安局于本判决生效10日内,将原告李志敏“犯敲诈勒索罪”信息予以删除,或申请有修改权限的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删除。

宣判后,李志敏认为一审判决并未认定公安的行政行为违法,也未对其赔偿损失等诉求予以判决, 遂上诉至唐山市中级法院。

3月28日,唐山中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面对法官询问时,出庭的滦州市公安局民警表示,李志敏“敲诈勒索”案的相关信息是由办案单位录入公安部门的执法办案系统,“会更新到移送起诉,之后我们系统就没有关联了。”

4月24日,滦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知李志敏,警方已将他的“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改为“案件关联信息”。“已经改过来了,叫案件关联信息,不叫违法犯罪前科了。”这名负责人告诉李志敏:“也就是说,您没有前科了。”

法院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违法犯罪前科信息”,成为李志敏起诉警方的证据之一。

但李志敏仍将信将疑,他觉得警方的作法并不“彻底”。“一审法院不是判他们删除嘛,他们只是改一下,还是没删呀。”李志敏表示。

滦州市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部分)

5月12日,唐山中院作出二审裁定。行政裁定书显示,该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未对上诉人的赔偿请求进行审理,遗漏了诉讼请求。

唐山中院裁定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滦州市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