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被强制迁出,原房主把公安局告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3 11:08:00
5月2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行政审判案件典型案例,其中,一房主将房子卖了之后,其户口被当地公安强制迁出,于是把公安局告了,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安局的做法以及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原告诉请。发布的典型案例中,也有行政机关没有履行相关义务的而败诉的。
强迁卖房人户口公安局成被告
翟某于2021年11月购买案涉房屋并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因周某、蒋某未将其户口迁出,2023年2月,翟某书面申请某市公安局将周某、蒋某的户口从案涉房屋中迁出。由于无法与周某、蒋某取得联系,某市公安局通过在房屋所在社区公告栏张贴告知书的方式,通知周某、蒋某办理户口迁出手续,但二人在期限内仍未主动迁出。后某市公安局根据翟某的申请并结合相关材料,将周某、蒋某的户口迁至其居住地社区家庭户。周某、蒋某不服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某市公安局的户口迁移行为违法,并要求将户口迁回原址。
泰州医药高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案涉房屋所有权已依法转移登记至翟某名下,周某、蒋某不具备在该房屋登记户口的条件。某市公安局依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等规定,履行了受理、调查等法定程序,经核实后通过张贴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并在公告期满后将周某、蒋某户口迁至居住地社区家庭户,符合上述规定,于是判决驳回周某、蒋某的诉讼请求。周某、蒋某不服,提起上诉。泰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系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引发的户口迁移争议,明确了房屋所有权转移后,原房屋权利人应履行迁出户口义务。法院依法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强制迁出原权利人户口并为新房主办理落户登记的行政行为,保障了房屋买受人基于所有权依法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了不动产交易安全与户籍管理秩序。
个体户登记未获批又没理由,市场监管败诉
2023年12月,李某通过“江苏市监注册登记APP”线上向某区市场监管局提交某餐饮店个体工商户开业申请,并附《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几天后,某区市监局在APP平台对李某申请作出办理意见为:“名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规定,不予审核登记!告知信息:自主申报名称不成功!”“您当前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您可以拨打登记机关咨询电话询问原因,也可以通过办理意见了解不予登记的理由。您如果需要《不予登记通知书》原件,请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凭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企业登记机关窗口领取。”李某见此意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一审认为,某区市场监管局在作出不予登记决定时,并未指出申请人具体的违反情形和相应的法律依据,不能视为对不予登记理由进行了阐述和告知,不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于是判决撤销被诉不予登记决定并责令某区市场监管局重新处理。某区市场监管局不服,提起上诉。南京中院二审认为,登记机关负有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或者说明不予登记理由的义务,不因线上办理流程而免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应有之义。线上申请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事项,是便利群众、提高效率的改革举措,但政务服务的数字化和智能化运行不得减损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因“窗口办理”转变为“线上办理”而免除。本案的处理,立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促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领域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提示行政机关在数字化、智能化改革中,加大对自身法定义务和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关注力度。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