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 无锡

拖欠装修款,注销公司就行了?法院:股东必须担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10-19 13:56:00

公司经营不下去,走简易程序注销就能“一了百了”?当心,这一操作不但不能帮股东“甩掉”债务,反而可能让自己背上连带责任。无锡市梁溪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

相关的结算截图

2024年7月,刘某承包了无锡一餐饮公司的火锅店装修工程,双方口头约定由刘某负责瓦工、电工等施工。刘某按约完成作业后,经结算装修款共计8万元,但餐饮公司仅支付4万元便再无下文。

刘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公司唯一股东郭某催讨,对方却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刘某将餐饮公司及郭某一并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4万元装修款。

令人意外的是,就在刘某起诉前不久,该餐饮公司刚刚办理了简易注销登记。刘某随即向法院申请调取工商资料,发现郭某在公司注销当天签署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郑重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

相关的结算截图等

而事实上,公司确实拖欠了刘某装修款。

经梁溪法院审理查明,刘某提交的施工记事单、微信聊天记录及支付凭证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其与餐饮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刘某已依约完成装修任务,餐饮公司理应支付剩余4万元装修款。

关键问题在于:公司注销了,这笔债务找谁要?

法院认为,郭某作为餐饮公司的唯一股东,在申请简易注销时明知公司尚有未结清的装修款,却仍签署“无债权债务”的承诺,该承诺内容明显与事实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郭某向刘某支付4万元装修款。

梁溪法院法官助理吴阳磊受访时表示,公司注销不是债务的“避风港”,更不能成为股东逃避债务的手段。简易注销程序本是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提供的便捷退出通道,但前提是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

该案中,餐饮公司拖欠刘某装修款属实,郭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明知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却在简易注销时作出无债权债务的虚假承诺,该行为违背诚信原则,也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承担责任,想通过这一方式“金蝉脱壳”属于打错了算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承诺不实的,需对公司存续期间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妄图通过注销公司来“金蝉脱壳”,不但逃不掉债务,还会让自己承担连带责任。诚信经营是立身之本,任何以虚假承诺注销公司逃避债务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