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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盗版车载音乐U盘,买卖双方都被判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4 11:18:00

在网购平台,经常会有人卖车载音乐U盘,而且价格便宜,购买的还不少。但需要小心的是,这当中还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无锡中院发布的2025年知识产权相关典型案例,就给公众提了醒。

2021年1月至2023年6月间,被告人莫某某伙同他人经事先合谋,在广东省东莞市租赁房屋设立加工点,单独或者受被告单位赢某公司等多家公司委托,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由赢某公司提供部分侵权歌曲,莫某某购买U盘芯片、外壳等材料,并采用拷贝、组装等方式,制作车载音乐U盘共计23.7万余个(每个U盘内含1000至5000余首不等的侵权音乐、视听作品)。

涉案U盘。(卷宗资料)

期间,被告人莫某某通过微信、阿里巴巴等网络平台,将上述车载音乐U盘销售给赢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等,收取货款共计49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60余万元。赢某公司、天某公司、伊某公司通过网络店铺对外销售上述车载音乐U盘,违法所得从60余万元至300余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某、被告单位赢某公司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单位天某公司、伊某公司以及各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罪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最终,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不等,法院对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并处罚金共计75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共计520万元,上缴国库。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各被告单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链条完整的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精准区分并打击了“复制发行”与“销售”侵权复制品两种不同性质的犯罪行为。随着技术手段和网络平台的发展,知识产权犯罪呈现出“产销分离、跨区域作案、组织性、隐蔽性增强”的新特点。

该案中,从复制加工方莫某某,到提供侵权曲库并委托加工的赢某公司,再到位于不同地区、通过网络平台进行终端销售的天某公司、伊某公司,各环节分工明确,形成了覆盖制造、供应、销售全链条的犯罪网络。

该案追根溯源彻底挖断犯罪产业链,实现从制造商到终端销售商的全链条打击,严厉惩治非法制售盗版电子出版物的乱象,不仅依法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健康有序的音乐作品市场经营秩序,也向市场传递了司法机关严厉打击新型、复杂知识产权犯罪,坚决净化网络营商环境的清晰信号,充分彰显了著作权保护作为“创意铠甲”的重要价值。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