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怠于赡养 老人撤销赠与房产获法院支持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25 17:34:00
老人将房屋赠与子女,体现了对下一辈的关爱和托付。但如果子女在获赠房屋后并未尽到赡养义务,老人能否收回房产?无锡市梁溪法院近日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老人撤销赠与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案件承办法官接受媒体采访
无锡的杨某今年93岁,2023年,老伴生病去世。想到三位女儿在妻子生前都比较孝顺,对老两口也非常体贴,杨某便想将妻子留下的一套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三位女儿,于是叫来大家召开了家庭会议,商量遗产的分割和自己今后的养老问题。
杨某表示,自己年事已高,关于房产中属于他的份额由三位女儿平均分,属于妻子的份额,他放弃继承,与女儿们协商后,由大女儿继承,杨某跟随大女儿生活。随后,杨某和三位女儿至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并通过公证程序签署了《房屋分割协议》和《赠与合同》,最终由大女儿分得房产5/12的份额,二女儿和小女儿各分得房产7/24的份额,房屋保留杨某的居住权,直至去世。公证后,杨某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2023年12月,杨某搬至大女儿家。本以为自己能与大女儿一家愉快相处,安享晚年,让其没想到的是,还未住满一年,双方就产生了口角。而在这近一年中,二女儿在外地未能经常回来看杨某,小女儿也仿佛“失踪”从未与杨某联系。经大女儿与二女儿商议,将杨某送入了护理院居住。
此后,大女儿、二女儿不仅没有经常去看望杨某,还未及时支付护理院的费用,而小女儿此时才出现,虽然会去护理院看望杨某,但其之前长时间不与杨某联系,杨某自身并不想在护理院养老,对三位女儿都感到十分很是心寒,决定诉至法院,要求三人返还赠与的房产份额。
这是赠与房产合同
法院认为,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扶养义务应包含对父母长辈的赡养义务。该案中,杨某有权撤销赠与,理由如下:
其一,在妻子去世后不久后,杨某就将房产赠与三位女儿,随即又搬至大女儿处,由大女儿照顾其生活,明显可以看出,杨某是希望得到子女直接的、更好地照顾。
其二,杨某在大女儿家居住不满一年,就被大女儿和二女儿送至护理院,与其原本想得到子女的直接照顾是相违背的。
其三,在护理院期间,大女儿除支付当月费用和第一周的探望外,未再至护理院进行探望,即使父女间存在矛盾,亦不应当以此作为不尽义务的理由。二女儿身居外地,亦应尽赡养义务,平时对父亲照顾不多,最后支付的护理院费用亦是在催促下无奈支付。三女儿因对财产分配不公长时间不与父亲联系,不履行赡养义务。故三位女儿均存在未完全尽到赡养义务之处。
其四,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三个女儿接受赠与,故在考察应否撤销赠与时,其赡养义务的履行是否到位更多应以赠与人杨某的角度考虑。
因此,杨某主张要求三位女儿返还其赠与的房产份额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三位女儿返还杨某房屋产权各1/6的份额。
案件承办法官倪曼丽受访时建议,如果老人想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子女,可以签署书面的赠与协议,将居住权、子女的赡养义务等重要事项列明,明确撤销赠与的具体情形,保障自己的权益。
同时,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即使在赠与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中未明确赡养方式,子女也不应以分得财产的多少来作为衡量自身应履行赡养义务的标准,而在接受老人赠与的财产后,更应以老人满意为原则,尽心尽力对老人给予经济上、精神上、生活上的照顾与帮扶,且已用实际行动孝敬和回报老人。
通讯员 夏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