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判缓刑再无证驾驶,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05 12:26:00
无锡市惠山区检察院近日在社区矫正检察过程中,发现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杨某存在不假外出、可能涉嫌无证驾驶的情况,随即启动监督程序。
检察官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通过对杨某名下车辆的行驶轨迹、道路监控抓拍照片等进行固定,并调取其行政违法记录,发现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无证驾驶,已于2025年6月20日因无证驾驶被查获,在被训诫后再次无证驾驶。最终,检察机关决定予以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承办检察官结合杨某违法违规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情节,认为杨某因危险驾驶罪获刑,被吊销驾驶证后又在缓刑考验期内多次无证驾驶,并且被交警训诫后再次无证驾驶,主观恶性较大,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检察官探讨案情
查明杨某的违法事实后,惠山区检察院依法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其不假外出行为作出警告,建议交警部门对其多次无证驾驶行为作出行政处罚。7月4日,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对其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7月7日,惠山区检察院向惠山区司法局发出《收监执行检察意见书》,提出应当撤销杨某缓刑收监执行的检察意见。惠山区司法局采纳意见,并于次日向法院提请撤销缓刑。7月22日,法院依法对杨某作出撤销缓刑裁定,并对其收监执行。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当事人重新开始的“缓冲带”,但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缓刑考验期是改过自新的宝贵契机,决不能放松对法律的敬畏和对监管规定的遵守。触碰法律底线、漠视监管要求,只会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