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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喷洒农药“误伤”邻地 受损农户获赔17万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6-10 22:32:00

喷洒农药是农业生产管理的重要环节,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效率高、效果好的植保无人机喷洒农药。但受操作技术、自然环境等因素影响,无人机喷洒作业常常发生“误伤”,由此引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马某在宜兴某村承包了一大片农田种植莲藕,邻地由种田大户许某种植小麦、水稻等农作物。2023年7月7日,马某发现自家藕塘里的莲藕大面积枯黄,想起前几日隔壁田地里曾有无人机作业喷洒除草剂,怀疑与此有关,遂报警。

民警勘察现场后建议马某寻找专业人士确认莲藕受损原因,马某便向宜兴市农业农村局寻求帮助。2023年7月13日,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带领宜兴市植物保护植物检疫站技术人员实地查看藕塘,初步判断藕塘受损原因为除草剂漂移。

后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协商无果,马某遂于2024年7月诉至法院,并申请对藕塘的损害原因及损失进行鉴定。许某辩称,马某没有直接或间接相关联的证据来证明是其所致,应当驳回马某的诉请。

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藕塘受损现象与稻田除草剂对藕塘损害的后果高度吻合;藕塘损害场景与西侧稻田无人机施药的非靶向漂移药害特征高度吻合;损害面积约40亩,涉案莲藕经济损失为17.28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该案中,关于马某藕塘损失与许某施药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根据鉴定报告,通过药害现象、时间等情况,再结合双方区域的地理位置等,可以确认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可能性极大。在许某未到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者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应当推断出对许某不利的法律后果,许某应当对马某的损失进行赔偿。

综上,宜兴法院依法判决许某赔偿马某藕塘损失17.28万元。

一审判决后,许某提起上诉,经无锡中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许某赔偿马某17万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

通讯员 李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案件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