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撤场了,业主索要承诺赠送的家用电器?法院:“对价”折算成工程款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7 21:43:00
商订装修合同时,装修公司“承诺”送家用电器,后来因为纠纷装修公司中途撤场,业主要求兑现“承诺”被拒绝。那么,业主的要求有理吗?
无锡市民小梦(化名)与当地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装修公司为小梦房屋进行装修,合同附件上注明赠送晾衣杆。后装修公司设计师通过微信向小梦承诺赠送风暖浴霸、厨房卫生家具及前置过滤器。
然而后期小梦找到装修公司要求其兑现此前的赠送项目时,装修公司却告诉小梦,上述赠送项目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其有权拒绝赠送。双方协商无果后,小梦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文本上仅载有晾衣杆,但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装修公司对其他赠送项目又作了承诺。
需要指出的是,装修合同附带的赠送承诺不同于普通的赠与,应视为合同对价的一部分,系合同义务,装修公司不具有任意撤销权,应履行其相关的赠送承诺。
鉴于双方已发生纠纷且装修公司已经撤场,双方合同履行已经终止。综合考虑该案情况,法院酌定装修公司核减工程款1500元。
案件承办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实践中,尤其是消费领域,商家为促成交易往往会承诺赠送一定的物品,消费者也会出于对商家赠送物品的承诺而签订合同。
在此情况下,不能将这种为了促成交易的赠与等同于普通的赠与,这种类型的赠与应视为合同义务的一部分,如果作出赠与承诺的一方不能按约履行赠与承诺,应视为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就该案而言,双方并非赠与合同关系,而是装修合同关系。装修中承诺的赠与项目,不构成单独的赠与关系,而应作为装修款对价的一部分,属于装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所以不享有法定的任意撤销权。在该赠与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担减少价款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装修合同履行周期长,事项繁多复杂,对于装修过程中出现的合同约定外的其他变更,最好进行书面确认,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合同原件、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以便纠纷发生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潘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