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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通≠尽责!业主家中频遭反水,物业因“违约”被判全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7-23 17:29:00

入住新房一个月,三次污水反流,而且是在物业所说的已经“疏通”之后发生,业主的损失,谁来负责?

2021年4月,周某夫妇购置了无锡市锡山区某小区的一楼房屋,并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然而,入住后不久,麻烦便接踵而至。

2021年11月,他们发现家中外卫屋顶出现水渍,经检查是二楼以上住户共用的主排污管堵塞,导致污水反流。周某立即向物业报修,物业疏通后见有水流流出,便告知周某已完成疏通。可到了次月,同样的“反水”再次发生,且屋顶大面积漏水,物业公司经报修后再次前来疏通,并告知疏通完成。

当年12月中旬,第三次“反水”发生,导致周某家中装修严重受损。当地街道协调之下,物业公司最终对管道进行开挖,才发现排污管转弯处竟有一块混凝土混合物。面对多次“反水”造成的装修损失,周某夫妇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无锡市锡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应按照无锡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六级服务标准提供服务,其中明确要求“每半年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案涉房屋于2021年4月交付,物业公司至迟应在2021年10月前完成一次彻底疏通,但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公司履行了该项义务。

在接到周某夫妇首次返水报修后,物业公司未能认真排查堵塞原因,仅以管道有水流流出为由,即认定疏通完成。这种不适当履行义务的行为,直接导致后续两次大规模返水,造成业主重大装修损失。

最终,法院认为,因物业公司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判决由物业公司赔偿周某夫妇各项损失共计10万余元。

案件承办法官受访时称,基于双方合法有效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周某夫妇有权直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该案核心的审理焦点。

该案中,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作为”,即未按合同约定的频率对管道进行彻底疏通;二是“乱作为”,即在业主报修后敷衍了事,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反观周某夫妇,在发现问题后多次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已尽到了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因此,该案最终由物业公司承担了周某夫妇因案涉反水事件所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

通讯员 洪明琪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