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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类商品无单独“三包”?镇江消协支招箱包类商品消费维权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5-29 16:27:00

扬子晚报网5月29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购买箱包类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三包”权利如何实现?近日,镇江市场监管部门就调解了两起这样的投诉。

消费者沈女士投诉反映,两个月之前在一商场花2500元购买了一款手提包,最近发现包坏了,找到商家要求退换货,但商家只同意维修。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商家同意了消费者的退货请求。

消费者余女士在一皮具店花220元购买了一个水桶包,背了半个月不到,包的背带就突然断裂了,还损坏了包里平板电脑的保护壳。经市场监管部门协调,经营者为其办理了退货手续。

镇江消协表示,国家虽未出台专门针对箱包类商品的“三包”规定,但消费者在购买箱包时遇到质量问题,仍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消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江苏省消保条例》第十九条也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经营者应当在国家规定或者其承诺的期限内,及时履行退货、退款、更换、重作、修理等义务。履行义务的期限自消费者收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安装调试后方能使用的商品,自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计算,但因消费者原因未及时安装调试的除外。经营者履行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但低值易耗商品除外。在这两起投诉中,包具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商家应该履行法定义务。

镇江消协提醒消费者,选购箱包类商品时,要留存购物凭证,明确退换货及保修条款,如遇消费纠纷,可及时与商家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拨打投诉热线,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