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子女赡养父母应尊重父母意愿,法院判决彰显司法温度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30 14:57:00
扬子晚报网10月30日讯(记者 陈勇)近日,一起涉及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案件引发社会关注,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明确了成年子女赡养父母需尊重父母意愿这一重要裁判规则,切实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案件当事人吕某某出生于1945年8月,育有两子三女,分别为长子吕某龙、次子吕某虎、长女吕某彩、二女吕某英、三女吕某洋,五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组建家庭。长期以来,吕某某一直跟随次子吕某虎生活,且明确表示不愿随其他子女生活。然而,吕某某如今身患颈动脉狭窄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和糖尿病等多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长期照料。在赡养问题上,长子和长女、三女表示愿意直接赡养吕某某,但因自身经济条件有限,无力支付赡养费。由于子女们对赡养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最终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吕某某年老体弱多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仅有的少量经济来源远远无法满足其日常生活和医疗支出需求,各子女依法应当履行赡养义务。最终,法院判决各子女分别给付吕某某赡养费500元。
此案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它清晰确立了赡养义务履行应充分尊重老年人意愿的裁判规则。本案主审法官指出,赡养父母,不仅是成年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对老年人人格尊严和生活自主权的有力保障。当父母出于长期生活习惯、情感依赖等因素,明确表达希望随特定子女生活的意愿时,即便其他子女无法直接照料,也应通过支付赡养费等方式切实履行赡养义务。
本案中,吕某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次子生活,各子女就应当尊重其选择,不能以“同意直接赡养”为借口,拒绝承担经济供养责任。法院在确定赡养费标准时,综合考量了吕某某的患病状况、护理需求、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各子女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确立了“尊重意愿 + 经济供养”的赡养责任履行模式。这一模式既确保了老年人的生活和医疗需求得到满足,又维护了老年人自主选择生活方式的尊严,充分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权益的全方位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