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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收晒粮“惹祸”,车辆用途乱变“埋雷”,撞伤人责任咋划分?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0-25 13:15:00

秋收时节,道路上摊晒粮食成为不少地区的常见景象,然而这一看似平常的举动却潜藏着巨大风险。近日,宿迁经开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秋收晒粮引发,且涉及车辆用途变更导致保险理赔纠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案件中各方责任认定与保险赔付问题引发广泛关注。

案情回顾:晒粮路上出事故,三方协商起纷争

刘某驾驶电动轻便摩托车,与送完快递下班途中季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刘某受伤入院,共花费医疗费14.4万元。事发路段,任某正占用道路摊晒粮食。因与季某、任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将二人及相关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7万余元。

季某辩称,“晒的粮食挡住了我的视线,我看到人就已经鸣笛并且避让了,责任不在我。即使要承担责任,我的车买了保险,也应该让保险赔。”

保险公司则提出,季某车辆投保的是“非营运”性质保险,但事发时其驾驶车辆用于快递配送,属于营运行为,已改变车辆用途,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责任认定与保险理赔争议大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二:一是事故责任如何认定;二是保险公司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理赔责任能否成立。

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关于事故责任,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无法查明该起事故原因,对于责任比例的认定,应综合事故发生时各方对事故形成的原因力进行综合认定,故法院酌定刘某与季某对本起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任某在事故地点占用道路摊晒粮食,占据左侧两条机动车道,阻碍车辆通行,其行为与本起事故发生存在因果关系。法院酌定任某应对刘某的损伤承担20%的赔偿责任,因此,季某承担40%,刘某自担40%。

关于争议焦点二,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季某的职业为快递员,案涉车辆系其从事快递运输的工具,事发当时系送完货空车返回公司。季某将车辆用于快递营运,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提高了案涉机动车使用频率,导致案涉机动车长时间处于一定风险状态,超出了保险合同在合同订立时对危险的预知,属于“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保险公司无需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医药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综上,判决刘某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部分12.9万余元,由季某承担40%,任某承担20%。该案经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晒粮需守法,投保需尽责

法官提醒,违法占道行为需要负法律责任。晾晒粮食虽出于生产生活需要,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妨碍公共安全。一旦因此引发事故,晒粮人需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车辆投保人在改变车辆用途时,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付商业险。

希望本案能提醒广大农户朋友,莫忘交通安全,选择合规场所晾晒粮食;也提醒各位车主,谨记投保约定,如车辆使用情况发生变更,应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避免事后理赔争议。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勇